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关于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7-05-25]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3316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是学院为全校基层党建工作提供的重要经费保障。为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推动基层党组织活动深入开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党建工作经费来源及分配

   党建工作经费是由学院事业经费列支的党建专项经费和党员缴纳党费划拨两部分组成。

(一)党费下拨

    1.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每位党员每月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汇缴至学校党费专户。学院所收党费除总额的50%按规定上缴外,20%留存学院党费专户,用于组织全校性党建活动,30%返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离退休支部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党费由组织部专项管理。每年由组织部根据上年度收缴的党费金额核算出返拨金额,将党费额度下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二)党建专项经费

  1.学院设立党建活动专项经费,每年划拨不低于1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全校基层党建工作,账户列在党委组织部。

   2.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各基层党组织的规模和党员数量,每年年初按照每个党员不低于每年500元的标准划给党支部作为党员党建活动经费;对于达到三星级以上的基层党组织,加大经费支持力度,人均党建专项经费每一星级上浮不低于20%。离退休支部、学生党支部的分配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3.党建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专项管理。财务处设立当年党建专项经费科目,按照党委组织部提供的当年党组织设置情况将党建专项经费额度下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三、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基本原则

1.立足实际原则。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根据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要确保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模式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2.专款专用原则。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要为党建工作提供保障,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3.量入为出原则。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要坚持预算先行,量入为出,严格按额度使用,开支必须符合学院财务制度规定,规范审批手续,保证账目清楚,票据真实、手续完备。  

四、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下拨党费使用范围

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党建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党建专项经费除按照下拨党费使用范围执行外,还包括以下项目:

1.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大型党课等培训教育工作支出的交通费、资料费、印刷费、讲课或讲座课时酬金等;

2.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基层五星党支部创建及大型党建活动等;

3.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及有关主题教育活动(包括参观、考察、培训等),党支部党内创新项目的表彰奖励;

4.组织开展党建联建及凝聚力活动; 

5.基层党建工作调研,开展党建课题研究;

6.其他党建工作相关的活动;

(三)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标准

1、下拨党费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使用。

2、党建专项经费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报销流程参照学院规定执行。

(1)大型讲座课时费、评审劳务费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文件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具体标准如下:

校外专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校内专家: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评审费按照实际评审耗费时间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劳务费、评审费等个人报酬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2)党建专项经费中劳务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40%,交通、住宿等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党建专项经费总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予核销。

五、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

1.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党总支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党建工作经费支出、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审批归口组织部。

2.学院财务处负责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财务处严格按照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对不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的项目不予以报销;对未使用或未充分使用经费的基层党组织,按照当年经费结余率减少划拨下年经费。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所属党组织的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审批人。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学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的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占用、截留他用。

4.各党总支下属学生党支部与教工党支部活动经费按党员人数比例和额度分开使用。

5.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年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