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政府部门、机关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技处、教务处是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主要管理机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图文信息中心、监察审计室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产生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类型
纵向科研项目一般分为:常规科研项目和各职能部门对口的上级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对口科研项目”)。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常规科研项目的申报
科技处负责组织常规科研项目的申报。
1.不限额申报
对于不限额申报的常规科研项目,科技处要认真审核申报书的格式要求和申报资格,提供必要的指导,将符合要求的申报书用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项目下达单位。
2.限额申报
对于限额申报的常规科研项目,当申报数量多于限定额度时,科技处应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将遴选结果提交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项目下达单位要求的程序上报。
(二)对口科研项目的申报
各职能部门按照上级对口单位的要求组织申报对口科研项目。科技处应提供项目申报的指导。确需科技处协助组织申报的,职能部门会同科技处做好申报工作。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管理体制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进度进行全面把控,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项目变更
纵向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技术路线改变和经费预算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常规科研项目的调整报科技处备案,对口科研项目的调整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将新的经费预算表送科技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科技处或相关职能部门送交财务处进行预算调整。
第八条 结项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由科技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组织实施。结项材料复印件留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九条 建立账户
接到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通知后,科技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将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经费预算表一并送交财务处,并及时关注项目经费的拨付情况。
财务处在收到拨付经费之后,及时开具发票或事业单位收据,并为每一个纵向项目单独建立账户,编制易于查询的账户编号,按照经费预算表进行管理。
第十条 使用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下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市教委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基本流程为: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报销。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办法和报销凭据按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简表》中的规定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预算需外拨使用的,项目负责人对外拨经费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并签定外拨经费协议,经科技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财务处办理外拨手续。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学校鼓励教职工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对于我校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立项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自筹经费纵向项目参照校级重点项目予以经费支持,省部级自筹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参照校级一般项目予以经费支持,厅局级自筹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参照校级青年项目予以经费支持。
支持经费在项目立项年度来得及做预算的,当年度做预算;当年来不及做预算的,由学校协调解决。学校支持的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直接经费。
第十三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结项后,结余的项目经费按照下达项目单位规定处理;结余项目经费可以留用于项目组成员继续开展科学研究的,结项后原则上两年内使用完毕。结余经费的处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由我校教职工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产生的各类成果的管理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校级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监督检查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活动禁止行为》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我校教职工从纵向科研项目中获得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