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8-07-26]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1036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沪城建院科〔2018〕4号  201868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激励教职工积极引进和承担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提高教师科研和技术水平,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管理工作的水平与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沪教委科〔2017〕100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上海市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国内学术团体或社会团体、机构与我校以科研合同方式确立的,以发票作为收款凭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方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以互利、守信、公正、自愿,且不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为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横向项目应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等。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应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的名义。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和对方公章。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审核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科技处委托学校法务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合同涉及经费金额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沪城建院〔2017〕57号)中规定范围内的,须由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的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八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提交科技处、财务处备案存档,待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后,项目视为立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技处对横向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学校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

二级学院(部)负责横向项目的协调、保障和监管等工作,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时间顺利实施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条 横向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征得项目委托方和学校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因公或因私离校脱产的,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明确代理人责任,保证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代理合同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二级学院(部)、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学校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私自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等内容上签字,如项目负责人出现以上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技、财务、资产、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二级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有权力决定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制。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科技、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和法务审查,学校审批后执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经项目委托方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人员经费、外协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购置相关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人员经费。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的劳务酬金,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劳务费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因素合理确定。校内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上级单位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劳务费中学校在编在岗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填写劳务费领取明细表,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横向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聘用校外人员,若对方系无工资性收入人员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横向项目研究校外聘用人员审批表”报科技处核准,与学校指定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四)外协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合作单位、合作费用执行。如原始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但项目研究确需开展外协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外协方签订合同或有效协议,明确转出经费数额和任务内容。外协费的转拨应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外协经费审批表”,同时附上原始合同、合作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科技处核准、财务处审核,方可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须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承诺与外协方之间不存在违规、违法和关联交易。转拨金额达到学校招投标设定标准的,须经过学校招标确定合作单位并签订合同。

(五)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直接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接待费、实验室小型维修费、试验场所与设备租赁费、车辆租赁与维持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预算要符合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际编制,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款额的15%。

业务接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发生的餐费等费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餐费开支,人均餐费标准不超过150元/天(发票上须注明用餐人数、次数/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学校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依照项目预算和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学校的财务规定据实支出。项目所涉及的各种税收费用,按国家与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公共成本、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两部分组成。学校公共成本是指补偿学校为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提供的各类公共资源及科研管理服务成本。科研人员绩效是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根据学校绩效方案执行。间接费用占总经费的10%,其中5%用于二级院部科研发展经费。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制。如果项目合同中有预算,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果项目合同中没有预算,则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中的规定,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经学校科技处核准、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或到款前)由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其中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通过上海市技术市场认定并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可根据税务局认定额度办理申请免税手续。具体手续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需预开税务发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预开发票申请表”并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原则上在学校提取间接费用后转拨,外协费不享受学校的科研奖励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专利的技术转让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学校财务处将冻结该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项,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委托方加盖公章的结项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技、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报告》,提交科技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结项后,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城建院〔2018〕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在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合同签订)、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取消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所有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于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交由相关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