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2020〕49号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0-06-30]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688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办法

(暂行)

沪城建院[2020]49号 2020年6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科研行为,维护学校声誉,促进科学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技部、教育部等20部委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沪教委科〔2017〕48号)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沪城建院〔2017〕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包括在编、人事代理以及有其他聘用合同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事实调查和结果认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以下称“秘书处”)负责举报受理。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事实调查和结果认定。

学校党政支持学术委员会依法行使学术权力。

第二章 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守公认的学术准则和科研诚信。下列行为应被认定为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的工作和贡献。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资料、文献、注释、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买卖论文,为他人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评议意见。

(五)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审批,获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和奖励、荣誉等。

(六)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晋级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学术信息。

(七)违反科研伦理基本规范。

第三章 受 理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学校师生员工有权如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造谣中伤和诬告陷害。举报一般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六条 匿名举报一般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除外。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第八条 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应将决定通知举报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向实名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委托调查的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秘书处应予受理。

第十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披露的本校教职工的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一经发现,秘书处应报告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开展正式调查。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一条 对正式受理的举报,秘书处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后,启动正式调查。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举报事项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依据调查工作需要,学术道德委员会可指定专业和管理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与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合作、亲属或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应作为调查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查看现场、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实名举报人等方式,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接受并核查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小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如遇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人员、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和调查结论等。

同一起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对每位责任人分别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调查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及调查的情况。

调查小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五章 认 定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工作汇报,审查调查报告,代表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作出认定。认定报告应包括经查证的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事实、处理建议意见和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

(二)行为发生后,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责任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并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性质严重:

(一)责任人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责任人曾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对举报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和认定结论,以及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的性质,可以对责任人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对与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相关联的科研学术成果,不予认可。

(二)对通过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奖励、荣誉,配合项目下达单位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配合奖励荣誉颁发单位撤销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励金。

(三)自作出处理决定起,两年内取消责任人申报校级科研项目资格。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予推荐项目申报,或在推荐时注明其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录。

(四)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下属各分委会的委员;已经担任的,应予退出;不得担任各类科研项目的评审专家;学校不向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机构推荐其担任职务。

(五)责任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晋级中存在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经认定由此受益的,撤销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自作出处理起,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级。

(六)因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获得表彰奖励和各类科技(人才)称号的,撤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处理之外,如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还适用于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按其规定另行处理;责任人为党员、干部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达到处理标准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中,因责任人的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造成的违约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并根据责任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从轻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行使处理职权时,应遵循学校的议事决策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申 诉

第三十条 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后,由秘书处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日内,按照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调查、认定和处理机构应配合开展申诉处理工作。需要对认定结论进行复查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按本办法第四、五章规定的程序,重新开展调查和认定,并于一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需要变更处理意见的,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申诉和复查后作出的结论,不再变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涉及学业诚信问题的,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暂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授权科技处对本办法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