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委〔2019〕38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9-05-20]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1093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沪城建院委〔2019〕38号  2019年5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确保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坚持“三大主体责任”(基层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考核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接受上级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二级单位领导班子

坚持党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原则,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的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1.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订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3.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实施细则,坚决纠正隐形变异“四风”问题,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违规发放津补贴、变相公款旅游等行为。塑造优良的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推进本单位权力规范公开运行,以及党务和院务公开的情况。

5.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情况。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并形成长效机制。

6.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干部和教职工的监督管理。

7.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8.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9.其他需要考核事项。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认真研究部署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3.认真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单位重要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4.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情况。

5.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抓好下属干部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6.对本单位内发生的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发生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的情况。

7.对涉及本单位或其教职工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校党委或纪委报告,并亲自组织核实或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的情况。

8.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三)其他领导干部

1.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通过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事务公开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减少和避免出现廉政风险的情况。

3.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向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及时发现和纠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的核实工作,支持学校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涉及分管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案件的情况。

5.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抓好下属干部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6.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与党委办公室共同组织。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与落实“三大主体责任”考核相结合,领导干部考核与年度干部个人考评相结合。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纪检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工会、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必要时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总结

各二级单位和党政干部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提交考核工作小组。书面总结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等。

(二)考核

结合年终“三大主体责任”述职考核结果,审阅各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材料,并抽取50%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现场考核,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现场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结束后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党委审定。

(三)反馈

考核工作小组向被考核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并由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 考核等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一)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评定为“优秀”:

1.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

3.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数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数的85%以上,且优秀票数超过半数。

(二)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领导班子可评定为“良好”,领导干部可评定为“称职”: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且成绩较好;

3.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数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数的70%以上,且优秀票数超过1/3。

(三)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领导班子可评定为“合格”,领导干部可评定为“基本称职”:

1.基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

3.本单位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发生的一般性问题能及时进行处理或纠正;

4.廉洁自律,坚守底线;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数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数的50%以上。

(四)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领导班子可评定为“不合格”,领导干部评定为“不称职”:

1.不积极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所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

2.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本人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4.违******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数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数的50%。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归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校党委将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二)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出具书面检查,上级对其诫勉谈话。

(三)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部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第十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达到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据《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