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2019-09-06]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3827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和指导我校开展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充分发挥高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治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狠抓健全机构、培训学习、编制目录、完善制度、督促检查等工作任务的落实,力求做到责任明确、认识统一、工作规范、制度完善、落实到位,不断完善提高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水平,推动我校信息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紧紧围绕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各项工作内容,通过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工作,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以实现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维护和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施行,成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的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同“依法治校领导小组”[见《关于成立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城建院〔2017〕64号],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业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具体承办,各部门应安排专人具体经办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抓落实,工会协调,纪检监察监督,教职工积极参与。

三、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

信息公开必须严格依照教育部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基本,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实行信息公开,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引导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保证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的职能和权力,保证民主基础上的政令畅通。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行信息公开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公开的内容要准确、真实、可信。

(四)促进学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推行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保证各项改革决策及措施的正确性和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为目的,注意处理好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信息公开内容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教材、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五、校务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1.公开方式

学校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学校网站;

2)新闻发布会和其相关会议;

3)校内广播;

4)公告栏、电子屏幕;

5)招生简章

6)年鉴、白皮书、会议纪要或简报;

7)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另外,还可通过党代会、教代会、全校教工大会、学生大会、各级干部会议等各级各类会议设立校领导接待日、信息公开意见箱等形式予以公开。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制度。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定。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5)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1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

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校务信息,自校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发布)。公开时限分为长期公开与适时公开长期公开是指自公开之日起不限定截止时限;适时公开是指自公开之日起公开10个工作日。

3.查询方法

可通过“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栏”等处查阅校务信息也可从报刊、广播、电视、官微等媒体获取学校公开信息。学校各部门承办制发的各类可公开文件,可通过学校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备查文档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外,如需获悉其他相关信息,可直接从“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网站”下载填写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直接向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索要、填写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电话(传真):021-57460188

通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2080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邮编:201415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2.申请方式

可个人通过上下载或以电话或直接上门等形式索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持本人身份证向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3.申请处理

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签批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答复:

1)属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不予公开范围的或不属学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信息过期、失效或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组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文件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布置工作任务,充分调动相关部门、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和责任意识。

(二)培训及制度、资料规范建设阶段

一是制定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校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情况变化后及时修订);

二是组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学习培训,明确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步骤、措施以及组织领导等;

三是建立和完善各部门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四是梳理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三)全面实施运作阶段 

一是完成校务信息公开所需的硬件建设,并将要公开的内容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公开;

二是自查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校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和全体师生开展校务信息公开监督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改进阶段

配合督办部门做好完善提高工作进一步完善校务信息公开的形式,规范校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指导,进一步改进校务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和保障

(一)监督检查制度

由全教职员工及在籍学生对学校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由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及校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实施。

1.定期检查和汇报学校及校内各部门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2.建立校务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

3.校内各部门须在每年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本年度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4.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学校各部门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

(二)责任追究制度

对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分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19年9月5日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务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