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版)


[2020-03-29]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4899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16年3月经上海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由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6年)、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2002年)合并组建而成。2016年7月,根据上海市群团改革试点安排,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的学历教育融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校英文名称Shanghai Urban Construction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SUCC。学校网址为:http://www.succ.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漠河路1168号。学校主要办学地点有: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2080号(奉贤校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360号(杨浦校区)。其他办学地点有:上海市宝山区漠河路1168号(宝山校区)、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301号(静安校区)。位于闵行区龙吴路4989号的上海市建筑工学校是学校的附属中专。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经举办者审批方可实施。

第四条 学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办好新时代高质量现代化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定位为以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为特色的多科性、应用技术技能型高校。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导向,秉持“厚人文、重实践、强专业、精技能、国际化”人才培养理念,服务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建设、全国城市化进程、行业进步和企业发展。

第二章 教育形式和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职专科教育为主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规律和社会需求,适时依法调整和优化办学的层次、结构和规模。

(一)学校积极构建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相贯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二)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各种层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面向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领域的行业需求及发展趋势,培养以实践、创和发展能力为特征,有劳模和工匠精神,有一定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实施教学规范制度、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制定并完善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首要依据。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监控,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和就业质量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技德兼修、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路径,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创新办学机制,增强办学活力,突出产学研一体化,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育人全过程,突出热爱劳动、崇尚实践的职业精神养成,突出职业技术技能与岗位要求相吻合,将现代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并重、教学支撑科研、科研反哺教学,鼓励师生在学术自由和诚信公正的原则下开展各类用性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科研创新水平,促进学校教学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的整体能力与实力。

学校不断优化和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和保障体系,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质量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再经院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校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办法,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制定和落实各项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或证明。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管理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修习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按规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艺科等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资助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按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听证或申诉要求;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学校侵犯时,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的权利。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建设与发展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诚信明德,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履行获得资助时的承诺。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尊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载体。学校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会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自身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成,接受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建设,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社团依法和依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事业单位全员合同聘用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依法从事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的机会和条件,按规定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师德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三)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制度。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机制。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科学研究规律、与国家和学校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面向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各支队伍不断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荣誉表彰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中国共产党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依党章规定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一次向党员代表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制,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和党的建设作出决定。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主持院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各项行政工作。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部署和处理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相关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校领导可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讨论议题由分管校领导事先提出、院长审核确定。会议讨论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就须作出决策的议题或事项作出明确结论,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并根据需要在校内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为: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二)审议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确定其工作制度、议事范围和规则。

(五)为学校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聘用作出学术水平评价和评定。

(六)为学校制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战略、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与资金的分配以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七)维护学术尊严和师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为学校处理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调查依据和处理意见。

(八)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定、审定和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九)处理其他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评价评定和咨询建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四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体现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性,委员的代表性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其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根据需要,在应用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也可进入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民主推荐方式产生,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酝酿同意,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师资建设、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各类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决定,对学校教学工作业绩及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教学成果进行评价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推荐的教师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院长任主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科学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相关直属机构;各部门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党政职能部门和相关直属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并由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就学科专业建设、学生工作、预算管理、外事工作、师生权益救济等设置各类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学院或其他相应行政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等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可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教职工的安置方案、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等涉及教职切身利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审议通过的事项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报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校级重要奖项评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以上事项接受教职工代表的审查监督。

选举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四)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实施对学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以及其他相应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举学校领导干部的人选。

第六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教学和科研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学科专业大类或专业群为依据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由学校党委会决定、学校任命、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科研机构。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责。

第七章 内部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两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积极稳妥地组织各项资金收入,明确收入分配导向,体现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学校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设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后勤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化,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广泛开展校园健身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怀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绿色校园,培育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门办学,积极利用自身知识、技术、人才等智力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走产教研合作之路,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协会、校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以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合作举办教学实体等形式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活动,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将产教研合作成果服务于学校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其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八十七条 学校稳步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教师访学、文化交流、援外培训等形式实施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议事、协调机构。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监督办学行为。

第九十条 凡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包括原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原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学习过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班与培训班学员和在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以及在以上学校工作过的任职任教人员(包括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与其他专兼职人员均是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的校友。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于为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为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学校在各二级学院设立校友会分会,并支持校友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征成立校友会分支机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学生成才和教职工职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校训、校庆日等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上海城建职业学院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校徽、校花、校歌等学校标识。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圈为学校的中英文校名,中心标识以校中“城建”的首字母“CJ”代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三个几何图形“C”“J”“G”寓意三校融合;“匠”字同时也是“匠人”二字的变形,寓意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导向,以工匠精神作为文化的重要特征,以培养大国工匠为己任,表达学校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时代新人的决心;“U”字造型代表Urban;造型呈白玉兰的形状,为上海市花,象征学校的地域特征;造型为翻书籍,彰显学校文化氛围;整个图案呈向上生发之态,寓意海城建职业学院的事业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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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刻有叶如棠先生所题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佩戴白底蓝字校徽,教职工佩戴蓝底白字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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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佩戴的校徽                                                    教师佩戴的校徽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花是垂丝海棠。

第九十七条 学校的代校歌为《筑梦城建》。

第九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立德、立人、立业”。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3月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学校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审核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章程修订方案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