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培训管理办法
(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五年规划,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促进教师队伍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培养一批能与国际同行开展交流、沟通、研究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队伍,为国际化课程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加强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等的合作交流,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依据国家、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并参照我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派原则
(一)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二条 培养目标
通过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教师出国(境)进修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教育视野,具有与国(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共同开发完成若干具有国际水平的专业教学标准、开展国际合作课程建设能力的教师;具有开设1门及以上国际化课程的能力,或能开设1门反映专业前沿动态的新的选修课,并能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应用基础研究的教师。
第三条 选派对象
(一)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重点专业教师、管理人员和辅导员。
第四条 选派类型
(一)校级公派:通过校际合作交流或学校专项,学校选派并提供经费资助的人员。
(二)自费公派:由个人或校外其他机构资助,并经学校批准的出国进修访学或合作科研的人员。
学校公派出国(境)访问学者期限为3~6个月;短期培训期限为90天以内(不含90天)。
第五条 选派条件
校级公派和自费项目出国(境)研修培训人员的选派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有与专业发展方向一致且明确的研修方向,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教学科研能力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符合具体选派项目的学历要求。
(四)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到校工作3年及以上,聘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外语水平较好,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具有外语水平能力考试证书的人员。
(六)优先选派承担校级(含)以上课题、技术服务项目的人员。
(七)近三年内未出国(境)研修培训的人员。
第六条 选派程序
校级公派和自费公派出境研修人员的选派程序为:
(一)计划申报。每年6月各部门统筹考虑当前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表”,申报次年本部门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研修培训计划。
教职工根据部门计划和选派条件自愿申请,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明确出国研修的目标、任务和内容,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培训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中层干部申请前须报经校组织部、分管领导批准。
(二)项目论证。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政策和我校财务预算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邀请专家对出国(境)研修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有效性以及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详细论证,确定选派人数、人选及派往国家和地区,形成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研修培训计划。
(三)学校审批。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研修培训计划论证结果进行研究审批,并公开发布。
(四)签约派出。经学校批准同意出国研修的人员持外方邀请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人事处签订“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培训协议书”。国际交流处会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公派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为派出人员办理签约等手续。
出国研修人员出访前须接受财经、外事纪律教育。
(五)回校报到。出国研修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校报到,并在协议截止期后一个月内持研修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进修结业证明、技能证书、回国证明等办理手续。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其研修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签证费及一次性往返国际差旅费等,按以下标准由学校承担,包干使用,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90天以内(不含90天)短期培训,按国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的80%;
90天以上180天以内的中期研修和校级出国(境)访问学者,按国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80%。
境外技能证书考证经费由学校承担50%,个人承担50%,获取证书后学校一次性补贴考证费的20%。
(二)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其研修经费原则上自理。
(三)校级公派的出国(境)研修人员,研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各项福利照常发放,四金等照常缴纳,其奖励绩效工资在兑现上述资助标准后不再发放。
(四)校级公派项目研修人员出国(境)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学校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八条 管理与考核
(一)研修人员的国(境)外接受机构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联系。申请人的国(境)外接受高校原则上为世界知名大学或与我校已签订协议的学校。
(二)研修人员出国(境)后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驻在国法律,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遵守“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培训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研修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如违反法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校级公派和自筹经费人员应在获批年度内派出,未如期出国(境)者资助资格自动取消。
(四)研修人员必须按期回校,如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要延长研修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国(境)外研修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所在部门同意并调整研修目标后,报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审批。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延长期内不再享受相关资助。
(五)研修返校后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服务期不满而要求离职者,须缴纳违约金(每年按学校所资助培训费用的30%计算)。
(六)研修人员在研修结束后1年内,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正高或博士要求至少被SCI、EI或同等级期刊收录1篇,副高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其他人员要求至少发表1篇期刊论文。
(七)研修人员学成回校后1个月内应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或研修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国(境)研修专题汇报,承担专业课双语教学。所在院部要加强研修结束后的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一)本办法所指违约是指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出国研修任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出国期限、服务期未满调离等情况。对违约情况按《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培训协议书》的约定和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或在国(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研修人员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国(境)外不归,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附 则
(一)国家和市级公派研修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三)赴港澳台进修学习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培训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培训教职工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参加工作时间 | |||||||
所在部门 | 职务 | 职称 | 进校 时间 | |||||||
政治面貌 | 入党时间 | 外语水平 | 电话/ 邮箱 | |||||||
最高学历/学位 | 毕业院校 | 专业 | 获得时间 | |||||||
现从事岗位及专业方向 | ||||||||||
简要工作经历及申请理由 | ||||||||||
培训情况简介 | 培训主题 | |||||||||
组团单位 | ||||||||||
邀请单位 | ||||||||||
起止时间/地点 | ||||||||||
近三年教学工作情况 | 课程名称授课对象授课 时间 学时数 | |||||||||
近三年主要获奖情况 | ||||||||||
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 | 序号论文、著作题目排名刊物(出版社)名称时间 | |||||||||
培训计划 | ||||||||||
培训目标 | ||||||||||
申请(选派) 理由 |
申请人(选派部门负责人)签字: | |||||||||
申请(选派) 培训教职工所在二级学院(部)处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
国际交流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
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 |||||||||
学校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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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