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活动禁止行为(试行)


[2019-10-23]   发布单位:科技处   阅读次数:406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活动禁止行为(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活动,防范廉政风险,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治学、守法科研,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我校对教职工在科研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

一、科研经费方面

(一)禁止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禁止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二)禁止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禁止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禁止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禁止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四)禁止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禁止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二、科研成果方面

(五)禁止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捏造事实。

(六)禁止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禁止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七)禁止在研究成果中伪造注释;禁止虚假填报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禁止在本人未参加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奖励、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等)中署名;禁止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禁止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禁止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

(九)禁止一稿多投或未经注明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三、科研项目方面

(十)禁止在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禁止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以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十一)禁止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项目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禁止在科研项目活动中通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禁止擅自将科研项目任务转包、分包他人。

(十三)禁止拒不配合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四、其他方面

(十四)禁止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以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禁止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五)禁止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十六)禁止利用组织科研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七)禁止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干预相关科研活动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十八)禁止泄露科研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沪城建院〔2018〕106号)的规定处理。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1910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