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2018-07-04]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1176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试 行)

为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2011]94号文件)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充分调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基本原则

1.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限定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

2.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相应的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规定;具备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3.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聘任原则。

5.坚持一致性原则,应聘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应与申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6.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三、聘任范围

1.参加学校组织实施的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的人员。

2.通过以考代评方式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并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

3.所有外单位引进、录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需经学校重新聘任。

4. 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设置如下:

教师职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科学研究职务: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工程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实验技术职务: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图书资料、档案管理职务: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卫生技术职务:医师/护师、主治(主管)医师/主管护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主任医师/主任护师;

工艺美术职务: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

新闻专业职务: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记者/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出版专业职务: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翻译专业职务: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

会计专业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统计专业职务: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审计专业职务: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

四、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正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

2.申报副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中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

3.申报中级:具备博士学位,当年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担任2年及以上初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担任3年及以上初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担任5年及以上初级职务(申报教师系列另须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申报初级:具备硕士学位,当年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学士学位,在现任工作岗位上满1年,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人员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

(二)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

1.教授(高教系列)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 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2.副教授(高教系列)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2)-(6)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3.讲师(高教系列)

应聘讲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3年必须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教学能力

申报人晋升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任现职以来的教学工作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1-3款条件;在此基础上,符合第4款条件者优先考虑:

1.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2.应聘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同行评教须在“良”和“良”以上,且学生评教近3年平均分须在4.0以上。在同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下,评教分高者优先考虑。

3.每发生1次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应聘者任职年限相应延长1年;同时,2年内有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暂缓其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凡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国家级双语课程和市级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校级优质课等获得者,在同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每年和任期考核都应在合格及以上。每增加一次“基本合格”,相应资历要求增加2年;每增加一次“不合格”,相应资历要求增加4年;两次“不合格”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院不得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五)践习经历

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一般须有在校外实际部门工作、实践或国内外名校见习进修访留学经历,其中3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在晋升高级职务前,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践习经历。

(六)对于经人事部发文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各系列(如会计、统计、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再进行评审。

考试合格后申请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办法如下:

1. 学校根据岗位需要,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2.拟聘人员在符合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同时,必须同时符合学校同期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必备条件的要求。

3.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与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

4.凡符合上述三条要求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送交学院人事处审核,经学院聘委会审定同意后,由学院发文予以聘任。

五、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送审

1. 学校组织实施的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的评议,所有材料送高职高专评议组评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不重复受理。

2.送审材料所产生的鉴定费、评议费等按高职高专评议组标准收取,由应聘者本人承担,破格申报人员的面试答辩费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3.校外送审通过专家评议,并且校内通过学术委员评议的,结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如应聘者本人要求重审,亦可受理。

4.连续两年未通过高职高专评议组组织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人员,暂停一年参加送审。

六、聘任组织

1.职称聘任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学校主要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2.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际进行考察。

3.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由学校内、外专家组成。

5. 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职称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职称聘任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学术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职称聘任委员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职称聘任委员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6. 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职称聘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7. 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职称聘任委员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8. 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职称聘任委员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9.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七、聘任程序

应聘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外语及计算机考核证明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填写统一表格,交学院人事处。人事处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分别呈送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进行考察和评议,然后报学院职称聘任委员会讨论审核,由院长实施聘任。

学校职称聘任委员会会期为2天,聘任程序为:学习职称聘任的相关文件、规则;听取待聘人员的自我答辩陈述;审阅待聘人员材料;表决。

八、聘期及其他

1. 聘任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届满,专业技术人员写出业务总结,由相关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续聘、低聘或晋升意见,报学校职称聘任委员会讨论审核,由校长实施聘任。

2.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聘人员,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的岗位,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3.应聘者对填表内容,提供材料的要求如不清楚请立即询问。有关学历学位、项目、论著、获奖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如实详细填报。如有不真实的内容,无论有意无意,都将取消申请资格。

4.凡在聘任期间,工作业绩不明显;未履行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玩忽职守,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事处可提出解聘、低聘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

5.在聘任的各个环节,任何人发现任何问题都可以向人事处或纪检部门反映,提请调解。各聘任组织在接到人事处和纪检部门的调解意见或复议要求后,应在下一个聘任程序进行前作出复议结论。

6.对于成绩突出的教师,若对应的职级已满编,可实行校内聘任,聘期可计算在高一级职称评聘年限中;

7. 职称评聘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根据教委的统一布置,以实际通过时间为准;

8.之前各系列各级聘任办法中如有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