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沪城建院[2020]8号 2020年2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提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依据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义务、责任如实向学校报告个人状况、去向或配合学校问询,在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具体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于漏报个人近况、信息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第四条 对于瞒报个人近况或擅自异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经学校提醒、教育,仍然欺骗、瞒报个人近况或擅自异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对于留观期间不听劝阻擅自外出、返沪、返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七条 对于私自返沪、返校后发病,导致疫情扩散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态度恶劣;
(二)违纪后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