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2020〕18号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2020-04-23]   发布单位:人事处   阅读次数:912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文件

 


沪城建院〔2020〕18号


 

 

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2.《上海市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中关于教授、副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的规定

3.实施教师分类评价的教师学术技术成果X项

4.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基本条件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20423

 

 

 

 

 

 

 

 

 

 

 

 

 

 

 

附件1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适应一流高职院校发展的师资队伍,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标准明确、程序科学、公开透明,将公平、公正贯彻始终。

(二)破除“五唯”、分类评价原则。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效益。

(三)试行分类聘任的原则。坚持教师分类管理导向,区别已实施教师分类管理的二级学院和未实施教师分类管理的二级学院,在已实施教师分类管理的二级学院试行分类聘任的原则。

(四)按需聘任的原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向一流专业倾斜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向一流专业倾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任我校在岗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规定者,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不能申报聘任。

第五条 考核条件

符合正常年限要求的,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任现职期间对应岗位的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正常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聘任或不能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每出现一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每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延迟一年申报聘任。

(二)每出现一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每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延迟两年申报聘任。

(三)受行政处分或党员纪律处分期限内,不能申报聘任。

破格申报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级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可以直接申报聘任助教职务。

2.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1年,可以申报聘任助教职务。

3.助教职务不允许破格申报聘任。

(二)讲师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可以直接申报聘任讲师职务。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受聘助教职务2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聘任讲师职务。

3.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受聘助教职务3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聘任讲师职务。

4.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受聘助教职务5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聘任讲师职务。

5.讲师职务不允许破格申报聘任。

(三)副教授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受聘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

2.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除外)须具备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

3.1963年1月1日前出生者应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受聘讲师职务8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

4.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

5.年限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须具备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1年及以上。

(四)教授

1.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除外)须具备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聘任教授职务。

2.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除外)须具备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聘任教授职务。

3.年限破格申报教授职务,须具备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4年及以上。

第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工作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一)至(三)款条件;在此基础上,符合第(四)款条件者优先推荐申报。

(一)未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试点的学院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试点的学院教师按照类型:教学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教学科研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56学时;教学社会服务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教师系列在管理岗工作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

(二)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1门及以上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申报聘任人员的课堂教学评价,任现职期间评教且督导评分须在全校平均分及以上。在同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下,评教分高者优先考虑。

(四)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A类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省级及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含精品课程)、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含教学团队)、省级及以上教学能力比赛获奖、校级优质课获得者等,在同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一)申报聘任讲师职务的教师,应提供与申报专业相符的能够反映个人学术技术水平的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教材、发明专利等成果1篇(部、件)及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申报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其学术技术水平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附件2),其中涉及以论文作为申报业绩的,国内期刊论文应不少于1/3。

第九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聘任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者,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教师培训及继续教育要求

(一)企业引进技能型事业编制教师申报应聘中级、副高级职务,原则上应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他来源引进的教师申报应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校级岗前培训。

(二)所有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完成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学时应达到学校要求,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工作要求

受聘现职务以来,应积极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性工作,包括承担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专业建设,指导学生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或兼职辅导员。3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有1年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践习经历要求

教师在申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一般须有在校外实际部门工作、践习或国内外访学经历,其中35周岁及以下专业课青年教师在申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践习经历。

第三章 聘任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校长任主任,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聘委会下设思想政治素质考察组、教学能力考察组和学术技术评议组。

思想政治素质考察组由主管人事校领导、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优秀教师代表等组成,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开展工作,主要通过学校道德评议委员会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考察。

教学能力考察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优秀教师代表等组成,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开展工作,主要通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教学能力考察。

学术技术评议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开展工作,主要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技术评议。

各工作组的评议细则由各工作组另行制定。

各工作组对聘委会负责,各工作组的考察评议结果要向聘委会汇报。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公布聘任岗位

学校每年七月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情况,确定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由人事处发布,部署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接受申报材料

中级和初级职务申报聘任人员向所属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提交申请及申报材料。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中级职务推荐申报。组建评议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副组长中至少一名一线教师。各二级学院在核定中级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申报。

高级职务申报聘任人员向所属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审核同意后直接向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人事处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审核申报资格,教务处核查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成果,科技处核查科研成果。

经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考察

人事处将申报材料合格的教师情况向聘委会主任汇报,聘委会主任指示思想政治素质考察组和教学能力考察组开展工作。

思想政治素质考察主要通过道德评议委员会进行,按照道德评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投票表决。

教学能力考察主要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按照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

人事处将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符合要求的申报聘任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职务的教师材料,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同行专家实施代表作评议,申报应聘副教授职务的教师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申报应聘教授的教师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每份材料将由五位校外同行专家给出学术技术评议意见,评议意见为“达到”“基本达到”和“尚未达到”,分别对应“2分”“1分”和“0分”。

未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试点的学院教师,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6分及以上者,方可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环节。

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试点的学院教师,根据教师类型,确定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条件。

(一)教学型教师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3分(三个“基本达到”)+3X(X为对应申报等级校内学术技术成果中的一项,以下同,见附件3)。

2.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4分(一个“达到”两个“基本达到”或四个“基本达到”)+2X。

3.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5分(一个“达到”三个“基本达到”或两个“达到”一个“基本达到”或五个“基本达到”)+X。

4.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6分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外送学术技术成果除满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外,应增加1篇国内外高水平期刊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主持项目(排名前三位)或1本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5分(一个“达到”三个“基本达到”或两个“达到”一个“基本达到”或五个“基本达到”)+X。

2.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6分及以上。

(三)教学社会服务型教师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4分(一个“达到”两个“基本达到”或四个“基本达到”)+2X。

2.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5分(一个“达到”三个“基本达到”或两个“达到”一个“基本达到”或五个“基本达到”)+X。

3.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6分及以上。

(四)纳入教师岗位分类聘用范畴的高校教师系列专技身份管理岗教师,外送评议结果不得低于3分(三个“基本达到”)且完成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校内外学术技术累计总分5分及以上。

第十八条 校内学术综合评议

人事处将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向聘委会主任汇报,聘委会主任指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开展校内学术综合评议。

校内学术综合评议通过学术委员会进行:对于基础研究类专业申报教师,注重评议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专业申报教师,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开展综合评议,产生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

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试点的学院教师,原则上聘期内担任过一届专业负责人或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在不具备规定的年限或学历资历条件下,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优异,业绩显著,由两位同行教授推荐,除满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术技术条件外,应同时满足附件4中的申报要求,可以破格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年限破格(仅可破格提前1年)

1.教学型: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5分+3X或6分+2X或7分+X或8分及以上。

2.教学科研型: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7分+教学型的X之一或8分及以上。

3.教学社会服务型: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6分+2X或7分+X或8分及以上。

(二)学历破格

1.申报聘任教授职务应为本科毕业学历任副教授11年及以上或硕士学位任副教授8年及以上,完成规定类型教师工作量。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应为本科毕业学历任讲师8年及以上,完成规定类型教师工作量。

2.教学型申报聘任人员的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4分+3X或5分+2X或7分及以上;教学科研型申报聘任人员的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6分+教学型的X之一或7分及以上;教学社会服务型申报聘任人员的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5分+2X或7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 聘委会研究

聘委会听取思想政治素质考察组、教学能力考察组、学术技术评议组的考察评议结果汇报,依据学校各级岗位设置、专业师资岗位分布、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申报聘任人员获全体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与聘任

学校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师争议处理机构(常设办公室在工会)申诉。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聘任。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送审材料所产生的专家评议费按第三方评议机构标准收取,学校承担正常申报教师仅且一次评议费,复评或破格申报人员的评议费等由申报聘任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校外送审通过专家评议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如申报聘任者本人要求重审,亦可受理。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未通过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的教师,学校暂停一年送评。

第二十五条 各委员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聘任人员应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等材料原件,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有关学历学位、项目、论著、获奖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如实详细填报。如有不真实的内容,不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都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在职务聘任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暂停其聘任申请;已被聘任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将撤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的路线、方针、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的。

(三)经查课堂上或工作中有******反社会主义言论或散布不正当言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的。

(六)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需与学校签订聘期协议,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聘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下:

(一)转评同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须经过1年及以上教学实践。

(二)专任教师岗位上非教师职称序列人员原则上应转评至同等级教师职称序列后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企业、行业引进的具有三年及以上企业、行业工作经验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可转评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转评人员,同一年内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职称。

第三十条 聘任实行聘期制。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聘任期间,如存在工作业绩不明显、未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玩忽职守、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所在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可向人事处提出解聘、低聘或解除合同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上一年度未通过聘任人员,本年度无新增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

第三十二条 对于成绩突出的教师,若对应的职级岗位已满,可实行校内聘任,聘期可计算在高一级职称评聘年限中。

第三十三条 新入职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低一等级聘任。

第三十四条 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行业技能大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资历限制,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岗前培训等可以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应聘相应职务。

第三十五条 对公派出国(境)的教师,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评审。评审通过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回国的,回国报到后学校发文聘任,从评审通过时起聘;逾期回国的,须重新参加学校职务聘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材料认定规则

(一)所有论文、著作均应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二)学术论文应为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包括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等,均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最多可将1篇国外重要学术刊物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三)国际顶尖学术刊物包括NatureScienceSCI一区等。

(四)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包括: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CPCI-S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六大检索期刊收录。

(五)国内重要学术刊物包括: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的核心期刊(不包含扩展版)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

(六)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检索证明;国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发表时的收录目录为准。

(七)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获奖等成果署名单位必须是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工作、学习或参与研究的单位,其中参与研究需提供协议等佐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申报聘任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职务教师,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标准按照未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学院教师的要求执行,具体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标准另行制定,其中对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教学业绩、公共服务及企业实践等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教师岗申报聘任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等行业或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同等级教师序列专业技术职务,方可再送至行业评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议。

第三十九条 申报聘任思政系列、专职辅导员系列职务教师,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可依据专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有权对破格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基本条件及实施教师分类校内学术技术水平X项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上海市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关于教授、副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的规定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 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8)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8)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至(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7)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附件3

实施教师分类评价的教师学术技术成果X项

一、晋升教授

(一)教学型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五名),其中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限前三名)。

3.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资源库等)的主要完成人(限前三名)。

4.主编校企合作开发编写的国家规划教材1本(限前二名)。

5.主持国家级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项目(限前二名)。

6.国家级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技术水平及地位的教学人才。

7.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资源库等)的主要完成人(限前二名)。

8.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团队限前二名;无排序情况下个人须再增加1个X项),其中获得国家教学技能比赛一等奖及以上(团队限前二名)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9.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或双创竞赛或获国家级奖励或国家公认文体赛事国家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竞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其中指导学生进入世赛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10.担任国家骨干专业或一流专业负责人。

11.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教学科研型

1.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国际顶尖刊物发表论文1篇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并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2项,其中获得1项国家级二等及以上成果奖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4.出版与专业研究领域一致的专著2本。

5.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项目入选者,其中国家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教学社会服务型

A.理工科X

1.横向60万元或技术成果转化产值60万元及以上,其中横向100万元及以上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主持国家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限前二名)。

3.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

4.认定为学校双师素质教师且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5.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B.人文社科X

1.横向30万或政府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采纳2次,其中政府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批示或采纳1次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艺术创作社会公认,获得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协会等专业协会)及以上奖项1项。

3.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4.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

5.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晋升副教授

(一)教学型

1.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三名),其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库等)的主要完成人(限前五名)。

3.主编校企合作开发编写的省部级规划教材1本(限前二名)。

4.主持省部级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项目(限前二名)。

5.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技术及地位的教学人才。

6.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团队限前二名;无排序情况下个人须再增加1个X项),其中获得国家教学技能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团队限前二名)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7.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或双创竞赛或获国家级奖励或国家公认文体赛事国家奖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三名),或省部级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二名),其中指导学生进入世赛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8.主持完成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资源库等)1项。

9.作为负责人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

10.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骨干专业或一流专业负责人。

11.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教学科研型

1.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其中在国际顶尖刊物发表论文1篇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1项,其中获得1项国家级成果奖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4.出版与专业研究领域一致的专著1本。

5.省部级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项目入选者,其中上海市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教学社会服务型

A.理工科X

1.横向40万元或技术成果转化产值40万元及以上,其中横向60万元及以上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主持省部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限前二名)。

3.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4.认定为学校双师素质教师且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5.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B.人文社科X

1.横向20万或政府咨询报告被委级及以上采纳2次,其中政府咨询报告被市领导批示或采纳1次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艺术创作社会公认,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文化局、文联、美术协会等专业协会)展评中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省部级及以上设计方案中标项目2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画院、图书馆等收藏作品2件及以上。

3.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4.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

5.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晋升讲师

(一)教学型

1.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奖成员。

2.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库等)成员。

3.参与校企合作开发的省部级规划教材1本。

4.参与省部级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项目。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6.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7.指导学生(在指导教师中排前二名)参加校级及以上专双创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公认文体赛事一等奖2项及以上,其中指导学生获得国赛一等奖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8.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获评校级优质课程,或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技术水平的教学人才。

9.校级教学成果奖主要成员(限前三名)。

10.兼职学生辅导员3年及以上。

11.青年教师导师带教考核优秀。

12.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教学科研型

1.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中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1项,其中获得省部级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3.出版与专业研究领域一致的专著1本。

4.获得上海市优秀青年资助计划或上海市晨光计划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课题项目。

5.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教学社会服务型

A.理工科X

1.横向10万元或技术成果转化产值10万元及以上,其中横向15万元及以上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参与省部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3.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4.认定为学校双师素质教师且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5.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B.人文社科X

1.横向5万元或政府咨询报告被委级及以上采纳1次,其中政府咨询报告被市领导批示或采纳1次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综合评议。

2.艺术创作社会公认,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文化局、文联、美术协会等专业协会)展评中奖项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设计方案中标项目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画院、图书馆等收藏作品1件及以上。

3.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4.完成教学型校内重点任务1项。

5.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附件4

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

基本条件

一、破格申报教授

(一)学历未达到正常申报要求

申报者必须在副教授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6篇以上(含),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奖(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前一名)。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二名)承担国家级项目。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

5.获国家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同等级别称号。

(二)任职年限未达到正常申报要求

申报者必须在副教授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6篇以上(含),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四名);或获省部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二名)承担国家级项目。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

5.获国家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同等级别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

(一)学历未达到正常申报要求

申报者必须在讲师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四名);或获省部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二名)承担国家级项目。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

5.获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同等级别称号。

(二)任职年限未达到正常申报要求

申报者必须在讲师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四名)。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二名)承担国家级项目。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

5.获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同等级别称号。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