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2018-07-26]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1234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沪城建院〔2018〕93号  2018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专业技能,提高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完善我校的实践教学体系,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单节课内的实验实训、单列整周实验实训、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践教学管理包括实践教学计划管理、实践教学运行管理、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实践教学考核评价四个方面。

第二章 实践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专业实践教学的设定要根据专业性质、行业特点,经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论证后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的实践教学须严格执行,因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确需调整的,经二级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应行业需求和校企合作单位的要求,各专业可在人才培养方案之外适量增加部分实践教学,增加部分计算教师工作量,不计学生学分。增加实践教学由专业提出,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实践教学运行包括实践教学文件的制定和实践教学的实施。

第八条 实践教学文件包括实践教学标准、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实践教学单元设计、实践指导书(手册)等。

纯实践课程要由专业负责人牵头,专业教师参与,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标准。任课教师要根据实践教学标准制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并设计单元教学。

“理论+实践”课程要将实践要求纳入课程标准之中,由任课教师制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设计单元教学。

认识实习与跟岗实习由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编制实习手册。顶岗实习依据顶岗实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毕业设计(论文),由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选择毕业设计或者毕业论文,同一专业同一年级不得有的学生开展毕业设计,有的学生撰写毕业论文。

第九条 实践课课程标准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实践教学指导文件,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应包含: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性质、任务、内容和基本要求、教学组织形式、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实践指导书、主要教学资源要求等。“理论+实践”课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单元教学设计作为课程标准的一部分附于该课程标准之中。

第十条 实践课单元教学设计是实践教学的过程设计,是实施单元教学和考核学生实践课成绩的主要依据,应根据实践课课程标准进行设计。实践课单元教学设计一般包括:课题(项目)、教学组织形式、教学内容方法及考核、单元学时及分配、能力(技能)和知识目标、能力训练任务、教学重点难点与解决办法、教学过程设计思路、教学设备工具材料的配置等。

第十一条 实践指导书(或手册)应根据实践课课程标准和实践课单元教学设计编写,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适用专业,实践学时,课程的目的、任务、要求,考核方式,参考资料,等等。对每个具体实践项目应列出:项目名称、学时、实训目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实训条件(包括设备、场地等)、实训步骤、实训注意事项(含安全操作规程等)、实训效果评价标准等。

第十二条 所有教学文件须经二级学院审定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的第13周启动下一学期的实践教学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里设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布置实践教学文件的制定和实践教学仪器、设备、材料的检查、调试和购置工作。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学期开学第2周开始,教务处抽查实践教学的教学标准、实施方案、实践指导书(手册)、实践教学进程表等教学文件,组织检查实践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实践教学必须在教学文件规定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践教学的随意性。

第十五条 校内实践教学必须提交课程标准、单元设计,做好实验实训前各项准备工作。实验实训时先认真讲解和演示实验内容、方法步骤、注意事项,实验实训过程中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实训任务并做好成绩考核,实验实训后及时批改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并做好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需要短期校外实践或参观见习的,必须在外出前一周落实好参观地点、时间、车辆等各项具体事务,安排好调停课,填写“校外实践教学申请表”,并附“课程教学进度表”报备教务处。外出参观见习过程中,任课教师和实习管理人员必须维持学生实习纪律,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走过场。学生必须撰写实习报告,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学生的实习报告。课程校外短期实践或参观性实习的,原则上在本市以内,若离开本市需要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凡因工作懈怠、未及时处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所属二级学院(部)责任。

第四章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包括实践教学文件与资料审查、实践教学日常运行检查和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文件包含: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部分)、实践课课程标准、单元教学设计、实践指导书(手册)、实践教学进度表、跟岗实习实施方案、顶岗实习实施方案等。实践教学资料包括:实训室使用情况记录、重要设备使用记录、耗材使用记录、实训室工作手册、学生实践报告、成果和成绩评定、跟岗实习手册、顶岗实习手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实践教学运行检查记录、实践教学总结等。实践教学文件和资料由二级学院(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日常运行检查包括: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任课教师是否按实践课课程标准、单元教学设计、教学进度表实施实践教学,上课是否有实验实训教案、实践指导书或教材,实验实训项目的布置和学生完成情况,教师指导是否到位,学生人数,实践教学秩序,等等。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质量评估包括:课程实施效果评价,学生实践能力考核,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及反馈。

第五章 实践教学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实践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考核必须坚持标准,既要考核学生完成业务学习情况,又要考核实践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态度和组织纪律性。

第二十三条 纯实践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由实践指导教师负责。“理论+实践”课中的实验实训项目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相当于实验实训项目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纯实践课程的考核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实验实训报告(总结、设计)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内容为依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经二级学院(部)认定,可申请竞赛成绩记入相应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其中,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获奖认定为优秀,省级三等奖以上认定为良好,团体赛项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不合格”:

  (一)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实践教学基本任务的。

  (二)实践教学活动中缺勤超过计划学时1/3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