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沪城建院委〔2019〕21号 2019年4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和“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青年教师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培训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专题讲座、形势任务宣讲、个别谈心交流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党的启蒙教育,及时掌握大学生、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在政治上成长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对于在上一个工作岗位或学校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和学生,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申请人一般递交申请书六个月以上,经过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情况表”。
第八条 群团推优的注意事项。应从提出入党申请半年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党员、群团组织推优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讨论确定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党总支审议。
第九条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进行本单位的入党启蒙教育;学校团委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每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学校确立的入党积极分子每年10月参加由学校团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考察培养。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
(一)党支部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二)召开支部委员会专题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党总支。
(三)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政审。各基层党组织必须对确认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的内容包括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一般为:与本人谈话、查阅档案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步发展。
(五)各基层党组织应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十月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未获得《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进入下一步发展。
(六)学校党委组织部对确认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进行认真的材料审查,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党委会讨论表决。
(七)经党委讨论表决最终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应在一周内组织公示。公示范围为本单位,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或七个自然日。对于公示期满并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发展对象,学校党委将下发书面通知书;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应配合学校纪委和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结论和处理。公示材料、群众意见、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资料由基层党支部妥善保存。
(八)对于确立为发展对象的同志,党支部应指定本支部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负责填写“发展对象考察登记情况表”。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应找发展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 进一步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履行的入党手续包括:本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应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召开党支部审批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如符合召开条件,但缺席人数较多,应改期召开。同时大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负责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核。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上级党委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经上级党委审批,被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后,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发放“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继续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并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举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并以个人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应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或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在预备期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等等。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党支部负责审查预备党员撰写的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表现;
(二)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
(三)党支部介绍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有某些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可,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违******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三)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四)在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五)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六)在预备期,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七)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八)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九)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未满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包含预备党员考察表、思想汇报、组织鉴定等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志愿服务精神等。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上海市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