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专职辅导员星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和有效激发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发挥辅导员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化管理、专业化培养、多样化发展”的建设思路,根据辅导员队伍自身特点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在选聘配备、管理考评、教育培养、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推动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优化队伍结构,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认真分析、准确掌握辅导员队伍现状,统筹规划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好星级辅导员评定管理办法的实施。
(二)规定条件,突出实绩。规定辅导员星级条件,明确对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教学工作量和科研能力的要求,着重强调辅导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及工作实绩。
(三)坚持“三公”,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做到星级辅导员申报程序的规范性、评定过程的透明性、 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择优聘用,有效激励。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完善人才遴选、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营造星级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政策环境。
第四条 基本条件
辅导员申请星级评定和晋级应具备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等基本条件。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有大局观和团队协作精神,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学生,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五)带班人数符合上海城建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要求。
第五条 星级条件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辅导员申请星级评定和晋级还应符合相应的星级标准条件。星级条件在工作年限、职称、工作实绩、职业资格、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其他岗位转岗、破格晋级等方面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第六条 星级设置
(一)星级岗位总量
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编制核定办法,依据现阶段学生规模,确定专职辅导员核定岗位总量73个,星级岗位总量不得突破专职辅导员核定岗位总量。
(二)星级岗位等级及比例
专职辅导员星级岗位由低到高设立一星级辅导员、二星级辅导员、三星级辅导员、准四星级辅导员(不超过星级岗位总量的20%)、四星级辅导员(不超过星级岗位总量的15%)、准五星级辅导员(不超过星级岗位总量的10%)和五星级辅导员(不超过星级岗位总量的5%)等七个等级。
第七条 组织领导
辅导员星级评定工作纳入学校岗位评聘范畴,受学校聘任委员会领导。
第二章 星级条件
第八条 一星级
(一)年限要求
评定一星级辅导员,本科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及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二年及以上。
(二)工作实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在任辅导员期间:
1.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及以上;
2.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1次及以上;
3.个人或所带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教学要求
每年须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三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评(带)教良好及以上。
(四)科研要求
符合学校初级职称评审基本要求。
(五)职业资格要求
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二星级
(一)年限要求
晋升二星级辅导员,须任一星级辅导员三年及以上。
(二)工作实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在任辅导员期间:
1.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2次及以上;
2.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2次及以上;
3.个人或所带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教学要求
每年须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三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评(带)教良好及以上。
(四)科研要求
须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且在任一星级辅导员期间须至少承担(主持)一项校级课题。
(五)职业资格要求
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第十条 三星级
(一)年限要求
晋升三星级辅导员,须任二星级辅导员三年及以上。
(二)职称要求
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工作实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在任辅导员期间:
1.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3次及以上;
2.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3次及以上;
3.个人或所带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教学要求
每年须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三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评(带)教良好及以上。
(五)科研要求
符合学校中级职称评审基本要求。
(六)职业资格要求
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第十一条 准四星
(一)年限要求
晋升准四星级辅导员,须任三星级辅导员三年及以上。
(二)职称要求
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工作实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在任辅导员期间:
1.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含提名奖)1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2次及以上;
3.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3次及以上;
4.个人或所带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教学要求
每年须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三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评(带)教良好以上。
(五)科研要求
符合学校中级职称评审基本要求,且在任辅导员期间须至少承担(主持)一项市级课题。
(六)职业资格要求
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第十二条 四星级
(一)年限要求
晋升四星级辅导员,须任准四星级辅导员二年及以上。
(二)职称要求
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工作实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在任辅导员期间:
1.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含提名奖)1次及以上;
2.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3次及以上;
3.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4次及以上;
4.个人或所带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教学要求
每年须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三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评(带)教良好及以上。
(五)科研要求
符合学校中级职称评审基本要求,且在任准四星级辅导员期间须至少承担(主持)一项市级课题,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六)职业资格要求
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第十三条 准五星
(一)年限要求
晋升准五星级辅导员,须任四星级辅导员三年及以上。
(二)职称要求
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工作实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在任四星级辅导员期间:
1.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及以上;
2.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2次及以上;
3.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2次及以上;
4.个人或所带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个人工作能力应达到学生管理某一领域的专家。学生管理领域包含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学生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公共危机管理、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
(四)教学要求
每年须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三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评(带)教良好及以上。
(五)科研要求
符合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基本要求。
(六)职业资格要求
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第十四条 五星级
(一)年限要求
晋升五星级辅导员,须任准五星级辅导员二年及以上。
(二)职称要求
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工作实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在任准五星级辅导员期间:
1.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及以上;
2.个人或所带班级或所带学生社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2次及以上;
3.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1次及以上;
4.个人或所带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个人工作能力应达到学生管理某一领域的专家。学生管理领域包含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学生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公共危机管理、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
(四)教学要求
每年须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三课堂教育教学任务,且评(带)教良好及以上。
(五)科研要求
符合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基本要求。
(六)职业资格要求
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第十五条 转岗评定/晋级
(一)其他岗位的一般人员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原工作年限在四年以上的,工作一年后,有资格申请评定二星级辅导员;不足四年的,须工作两年方有资格申请评定二星级辅导员。
(二)其他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可认定为三星级辅导员。调入前任副科级且时间已经达到三年、任正科级且时间已经达到二年的,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有资格晋级四星级辅导员。其余按星级评定程序操作,以前的任职经历作为晋级参考。
(三)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时,兼职工作时间记入专职工作时间。
(四)星级辅导员转岗至管理岗位,应符合转入岗位任职条件,原则上四星级辅导员可列为管理七级的后备干部,准五星级及以上辅导员可列为管理六级的后备干部。
第十六条 破格晋级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级。
(一)获得主持市级辅导员工作室、获得市级年度人物等市级荣誉之一者可破格晋升为四星级辅导员。
(二)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市优秀辅导员、市优秀共产党员等市级荣誉之一者可破格晋升为准五星级辅导员。
(三)获得国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辅导员、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主持国家级辅导员工作室、获得国家级年度人物等国家级荣誉之一者可破格晋升为五星级辅导员。
(四)破格晋级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评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职辅导员星级评定晋级申请表”,并附证书、论文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填报近三年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奖项、专利等成果。
(二)二级学院推荐
二级学院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听取有关辅导员、管理人员和教师等的意见,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星级辅导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学工部。
(三)资格审核
学工部根据二级学院推荐意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星级辅导员评定、晋级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国(境)外研修(工作)经历、继续教育情况、学历、资历、教学、科研业绩条件等进行逐项审核。
(四)师德考察
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全面考核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等方面,通过票决考察申报人员的师德表现。师德考察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后续星级评定。
(五)业绩考察
人事处、学工部和申报人员所在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考察组,对申报人员担任辅导员以来履行岗位职责、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业务考察。教务处对申报人员的教学情况进行评定;科技处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情况进行评定;团委对申报人员的第二、三课堂情况进行评定;学工部对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评定。
(六)校聘任委员会评定
学工部汇总申报人员师德情况、业绩考察情况,提交校聘任委员会进行讨论,在不突破核定星级比例的前提下,通过票决确定星级。对获评星级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聘期三年。
第三章 晋级管理
星级辅导员评定、晋级后,学校将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每年对不同星级的辅导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进一步提供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发展机会。评定、晋级后转岗的星级辅导员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奖惩管理
(一)星级评定与工作津贴、岗位聘任、职级晋升、辅导员评优挂钩。上海市优秀辅导员原则上从三星级及以上辅导员中产生及推选。
(二)星级辅导员待遇
评定为一星级的辅导员,基础性绩效中的工作量津贴对应为专业技术职务十一级。
评定为二星级的辅导员,基础性绩效中的工作量津贴对应为专业技术职务十级。
评定为三星级的辅导员,基础性绩效中的工作量津贴对应为专业技术职务九级。
评定为准四星级的辅导员,基础性绩效中的工作量津贴对应为专业技术职务八级。
评定为四星级的辅导员,基础性绩效中的工作量津贴对应为专业技术职务七级。
评定为准五星级的辅导员,基础性绩效中的工作量津贴对应为专业技术职务六级。
评定为五星级的辅导员,基础性绩效中的工作量津贴对应为专业技术职务四级。
对于现聘专业技术等级高于评定星级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的,现聘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的工作量津贴系数可提高一档。
(三)每年对星级辅导员进行过程性考核,星级辅导员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未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教学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予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辅导员星级等级相应给予降级处理,停发相应待遇。对于工作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星级资格,停发相应待遇。
(四)对于降级的辅导员给予一年考查期,经考查合格,恢复星级名称及待遇。对于取消星级资格的辅导员,如再申请星级辅导员,须工作一年后从一星级辅导员开始申请。
第十九条 培训管理
为助推星级辅导员的发展成长,培育骨干辅导员和辅导员名师,学校将为评定、晋级的星级辅导员优先提供更高层次的培训,推荐国内外高校、企业参观考察、学习交流、挂职锻炼的机会。
第二十条 带教管理
为推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发挥星级辅导员的骨干示范作用,学校建立星级辅导员带教制度,开展带教活动。三至四星辅导员任职期间需承担1~2名辅导员的带教任务,准五星及以上级别辅导员任职期间需承担2~3名辅导员的带教任务。星级辅导员带教工作量、薪资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学工部在现有基础上参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星级辅导员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星级辅导员档案真实记录和反映辅导员工作实践、研究成果和学习活动的过程和成果,可为辅导员建设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凭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岗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评定晋级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