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4-23]   发布单位:人事处   阅读次数:1137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文件

 


沪城建院〔2020〕19号


 

 

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2.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20423

附件1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保证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充分调动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按需设岗、依岗评审、公平竞争、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择优评聘,破除“五唯”,强化业绩贡献,重视综合素质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促进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聘任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上海市和学校相关聘任文件的任职资格要求,符合学校岗位设置方案规定的设岗系列。

第二章 评聘范围

第四条 学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聘任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相匹配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学校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包括:

(一)工程系列:教授级高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二)研究系列: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三)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四)图书资料、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

(五)工艺美术系列: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

(六)卫生系列: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主治医师、主管护(药、技)师医(护、药、技)师。

(七)翻译: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八)会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九)审计: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

(十)统计: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在工程、研究、图书资料系列中设置,由学校统一规划。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十项行为准则》《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规定者,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不能申报聘任。

第七条 考核条件

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任现职期间对应岗位的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正常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聘任或不能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每出现一次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延迟一年申报聘任。

(二)每出现一次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延迟两年申报聘任。

(三)受行政处分或党员纪律处分期限内,不能申报聘任。

第八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

(一)学校统一外送评审职称序列

申报聘任研究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及任职年限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凡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应聘正高级,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聘正高级,应具备博士学位。

2.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聘副高级,应具备硕士学位。

(二)行业评审、统一考试职称序列

除研究系列、实验系列外,其他须通过行业评审机构评议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学历及任职年限统一按照行业评审要求执行。

第四章 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通过行业评审机构评议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完成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中1项,方能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

第十条 研究、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委托第三方进行学术技术评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不重复受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要求:应提供与申报专业相符的能够反映个人学术技术水平的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教材、发明专利等成果1篇(部、件)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实验系列申报聘任人员应系统讲授过1门实验课程或独立负责实验设备维修(维护),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实验或实践教学工作量64课时及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学术技术水平要求执行。

学校委托第三方聘请五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学术技术评议,按每位专家“达到”“基本达到”和“尚未达到”三种结果分别折算为“2分”“1分”和“0分”。

五位专家学术技术评议结果:中级达到5分且完成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中1项或6分及以上;高级达到4分(一个“达到”两个“基本达到”或四个“基本达到”)且完成校内学术技术成果2X(X项中2项)或5分+X(X项中1项)或6分及以上,方能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送审材料所产生的专家评议费按第三方评议机构标准收取,学校承担正常申报仅且一次评议费,复评人员的评议费由申报应聘者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校外送审通过专家评议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未通过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的人员,学校暂停一年送评。

第五章 评聘组织

第十四条 职称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学校主要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道德评议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副校长、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优秀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申报聘任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业务能力考察组,由当年申报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及党总支书记、职工代表及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对申报聘任人员业务能力与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人事工作副校长、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申报聘任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 各委员会对申报聘任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各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方可召开。申报聘任人员获各委员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各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第二十条 各委员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依据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有权对校内学术技术水平X项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要求参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

一.工程、工艺美术、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工程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独立或合著公开出版的专著,或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2本及以上。

3.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4.指导(排名前三)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得三等奖1项及以上。

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6.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

8.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实训基地或实验室建设。

9.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累计到款经费60万元及以上。

10.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高级工程师/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实验师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工程(实验教学改革)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独立或合著公开出版的专著,或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本及以上。

3.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4.指导(排名前三)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得三等奖1项及以上。

5.参与(排名前三)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7.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省部级及以上实训基地或实验室建设。

8.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工程师/工艺美术师/实验师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工程(实验教学改革)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专著1本及以上。

3.主编校级及以上实验规划教材1本及以上。

4.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5.参与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得奖励1项及以上。

6.主持制订实验室管理规程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验教学或管理。

7.参与省部级及以上实训基地或实验室建设。

8.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研究、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一)研究员/研究馆员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独立或合著公开出版的专著2本及以上。

3.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4.主持撰写过5份及以上高水平的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5.获得与所从事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个人)2项及以上。

6.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研究类基地或信息化建设项目。

7.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副研究员/副研究馆员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独立或合著公开出版的专著1本及以上。

3.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4.主持撰写过3份及以上高水平的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5.获得与所从事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个人)1项及以上。

6.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省部级及以上研究类基地或信息化建设项目。

7.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助理研究员/ 馆员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专著1本及以上。

3.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4.主持撰写过1份及以上专项工作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5.获得与所从事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校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个人)1项及以上。

6.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研究类基地或信息化建设项目。

7.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档案、卫生、翻译、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一)副研究馆员/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副译审/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独立或合著公开出版的专著1本及以上。

3.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4.主持撰写过3份及以上高水平的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5.获得与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个人)1项及以上。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主治医师/主管护(药、技)师/翻译/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2.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专著1本及以上。

3.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4.主持撰写过1份及以上专项工作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5.获得与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校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个人)1项及以上。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