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2019〕22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2019-03-14]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921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沪城建院〔2019〕22号  2019314印发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港澳台办公室为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学校港澳台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协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等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我校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四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计划工作。每年新生入学注册和学生毕业后,在二十天内将实际新生名单及毕业生名单反馈至港澳台办公室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每学期及时将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情况等反馈至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后勤保卫处、各二级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关注港澳台学生的思想品行,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及违纪行为的批评处理,并抄送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备案。港澳台学生如在内地就业,相关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就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港澳台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协同后勤保卫处负责向港澳台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及相关服务,原则上安排与本二级学院所在班级其他同学同住。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的报到注册、学籍管理、教学教务、日常管理、实践实习活动、奖励和处分等按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港澳台学生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医疗、保险等享受学校对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港澳台学生的具体规定由各相关部门制定,报港澳台办公室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