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干部校内挂职交流实施办法
(沪城建院委〔2019〕31号 2019年5月9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二级学院之间、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教师与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创新干部培养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培养,增强干部的全局观念,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拓展其工作视野,造就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后备干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职干部的范围
已列入学校后备干部库的干部。
二、挂职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高;
(二)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三)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和经验,有从事管理工作的意愿,能保证投入管理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五)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挂职岗位的工作。
三、挂职干部的选派程序
(一)确定挂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初,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提出本部门挂职岗位设置计划,计划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核定岗位编制数,设置计划报组织部。组织部与人事处沟通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确定挂职岗位。
(二)推荐自荐报名。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拟选派的初步人选,在征求拟推荐挂职人选意见基础上,向组织部推荐符合条件的挂职干部人选,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干部校内挂职交流推荐表”。符合条件的挂职干部个人也可以自荐,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干部校内挂职交流推荐表”报组织部,由组织部与所在部门协商确定人选。
(三)沟通酝酿人选。组织部在对推荐自荐人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面试选拔。与挂职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充分沟通,酝酿提出挂职人选选派方案,报校党委会讨论。
(四)党委研究任命。党委会讨论研究挂职干部选派方案,形成决定后公布实施,发布任命通知,挂职干部到岗工作。
四、挂职干部的管理
(一)挂职岗位为部门助理,挂职聘期一年,聘期满回原部门工作。
(二)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挂职部门和派出部门双重管理。挂职部门要对挂职干部有明确的专项工作任务和要求。挂职干部在挂职过程中要勤于学习、甘于奉献、尽心尽责,使自己真正得到锻炼和提高。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正确处理好自身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精力投入到挂职岗位的工作中。挂职干部党的关系临时转到挂职部门,人事关系不变。
(三)因派出部门或挂职部门工作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提前结束挂职的,须由派出部门或挂职部门书面报党委组织部批准,由党委组织部商得挂职部门同意后方可结束挂职;挂职干部因病因事及各种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挂职的,应及时向挂职部门报告,由党委组织部和挂职部门协商确定中止挂职后,方可返回原部门。
(四)挂职干部挂职期间,原则上每周挂职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天。挂职干部派出部门的工作任务应适当减免。属于专任教师的挂职干部,挂职期间的绩效待遇参考管理八级。挂职干部原薪酬待遇不变,年中、年终考核奖励参考管理八级档,视考核结果适当浮动,多出部门绩效额度由学校统筹。
五、挂职干部的考核
(一)挂职干部所承担的原岗位工作仍由派出部门考核,挂职干部除参加原部门的年度考核外,也应参加挂职部门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原部门年度考核一起综合考虑。
(二)挂职结束后,挂职人员要写书面总结。党委组织部会同挂职部门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公开述职、召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访谈听取意见等形式进行,并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干部校内挂职交流考核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将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并反馈给其所属部门。
(三)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挂职干部今后晋级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