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纪委〔2020〕2号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监督执纪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0-04-30]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667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监督执纪工作规程

城建纪委20202  2020430日印发)

 

第一章 工作机制

第一条 学校纪委负责学校监督执纪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第二条 学校纪检办公室(以下简称“纪检办”)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按照工作权限负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实行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第三条 纪检办成立信访工作组,专题研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形成集体决策机制,并按照规定报纪委副书记、书记审批。

第四条 纪检办建立监督检查、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信访件管理员,以下简称“信访员”)负责问题线索受理和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归档等工作。纪检办针对不同信访件按照工作要求成立核查组、审查组、审理组,负责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线索受理和处置

第五条 信访件受理、登记

收到信访件后,及时做好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一)学校纪委受理和审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

(二)学校纪委收到非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按照有关规定径送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问题线索处置

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登记后,由纪委副书记、纪检办副主任、信访员初步研究讨论确定承办人员。

信访员移交信访件(复印件)至承办人员,由承办人员摘录问题线索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和处置方案。处置意见须经信访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承办人员填写问题线索受理呈批表,载明处置意见报纪委书记审批;处置方案(包括谈话函询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等)报纪委副书记审批,本规程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纪委对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对已办结的重复信访举报,经核对并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予以了结;正在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程序报批后一并予以办理。

对涉及一般党员的问题线索可以转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第七条 承办人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须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办结后按照规定移交信访员统一归档。

纪检办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三章 谈话函询

第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程序报纪委书记批准。拟定的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纪委副书记批准;需要谈话函询学校党员干部的,应当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九条 谈话应当由承办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谈话应当现场形成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人阅看后按照规定签字。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办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或函询指定日期内(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纪检办。

被函询人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纪检办。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经信访工作组讨论后,按程序报纪委书记审批。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列出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四章 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须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工作方案应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三条 核查有关工作的开展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核查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委书记审批,被反映人为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纪检办应当成立不少于2人的审查组,由审查组形成立案审查呈批表,由信访工作组研究提出意见,经纪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审查组应当制定详细审查方案,并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立案审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被审查人为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的,由纪委书记谈话。

立案审查决定书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涉及科级以上人员的,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关于审查工作的开展和要求,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纪检办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

审查期间,被审查人应当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审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2人以上进行。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第十九条 查明涉嫌违纪问题后,审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审查报告和涉案财物报告等,须经信访工作组讨论后,与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等一并按程序报纪委书记批准,应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纪检办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坚持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审理组对涉嫌违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工作要求及有关程序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审理组可以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或暂缓受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提前介入有关案件。

审理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审理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经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审查或者补充审查。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按有关要求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体现党内审查特色,有关内容和要求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纪委会议审议。

涉及学校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审理报告,应当在报批前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对给予学校管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分的,在学校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党委或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学校纪委研究决定后成立复查组。

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经学校纪委会研究决定,出复议复查决定,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审批。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九章监督管理执行。本规程中监督执纪工作未尽事项,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沪城建院纪〔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