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各附属单位: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
2.《上海市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关于教授、副教授学术、技术成果的规定及学校补充口径
3.实施教师分类评价的教师学术技术成果X项
4.直接入围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校发展重点突破的关键性业绩条件
5.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基本条件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建设一支能适应我校申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需要的高质量师资队伍,推动我校教育改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承担的市教委职称评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及我校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科学公正。标准明确、程序科学、公开透明,将公平公正贯彻始终。
(二)坚持破除“五唯”、分类评价。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效益。
(三)坚持立足实际、分类管理。按照教师分类实施评聘,依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学校和二级学院试行分类管理。
(四)坚持面向需求、按需聘任。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坚持服务发展、向“一流”倾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向一流专业师资团队倾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聘我校在岗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
申报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对违反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办法(试行)》规定者,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不能申报聘任。
第五条 现岗位履职考核
(一)在任现职期间,应完成对应岗位的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每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延迟1年申报聘任;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每发生1次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延迟2年申报聘任。
(二)申报之时申报者还在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期限内的,不能申报聘任。
(三)破格学历或年限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级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教的,须拥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1年。
(二)申报讲师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不允许破格申报: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受聘助教职务2年及以上的。
3.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受聘助教职务3年及以上的。
4.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受聘助教职务5年及以上的。
(三)申报副教授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受聘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的。
具备博士学位,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况下,可以破格年限申报副教授,但受聘讲师职务至少1年。
2.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除外),具备硕士学位,且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的。
不具备硕士学位,在符合本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可以破格学历申报副教授。
学历、年限均未达到以上条款的要求,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下,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
3.1963年1月1日前出生,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及以上的;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受聘讲师职务8年及以上的。
4.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
(四)申报教授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除外),具备博士学位,且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及以上的。
具备博士学位,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况下,可以破格年限申报教授,但受聘副教授职务至少4年。
不具备博士学位,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可以破格学历申报教授。
学历、年限均未达到以上条款的要求,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下,可以破格申报教授。
2.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除外),具备硕士学位,且受聘副教授职务8 年及以上的。
第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教学工作情况必须满足以下条款:
(一)未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前,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后,教师按照类型:教学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教学科研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56学时;教学社会服务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教师系列在管理岗工作人员及专职辅导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
(二)教授、副教授申报者原则上应每年系统承担1门及以上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第八条 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一)申报聘任讲师职务的教师,应提供与申报专业相符的能够反映个人学术技术水平的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教材、发明专利等成果1篇(部、件)及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申报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其学术技术水平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及学校补充口径执行(附件2),其中教学科研型教师外送学术技术成果除满足以上条款外,应增加1篇国内外高水平期刊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主持项目(排名前三位),或1本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申报者以论文作为申报业绩的,国内期刊论文应不少于1/3。
第九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聘任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者,一般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教师培训及继续教育要求
(一)企业引进技能型事业编制教师申报应聘中级、副高级职务,原则上应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他来源引进的教师申报应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校级岗前培训。
(二)所有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完成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学时应达到学校要求,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工作要求
受聘现职务以来,应积极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性工作,包括承担教学、科研、学生等管理工作,指导学生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或兼职辅导员。
3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有1年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践习经历要求
教师在申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一般须有在校外实际部门工作、践习经历。
(一)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经历,其中35周岁及以下专业课青年教师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践习经历;申报时在教师工作岗位不足5年的,至少应有3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经历。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专职辅导员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三章 评聘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组织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的岗位聘任。聘委会人数一般为19~21人,校长任主任,聘委会一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领导,以及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教师代表组成,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的学术综合评议。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为19~21人,校长任主任,委员会一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学校成立道德评议委员会,道德评议委员会负责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道德评议委员会由主管人事校领导、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优秀教师代表等组成。主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开展工作。
(四)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师教学能力考察。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优秀教师代表等组成。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开展工作。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道德评议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议细则由各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
(一)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重点做好申报人的基本申报条件审核和学术技术材料同行专家外送评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的综合评议结果由人事处向聘委会汇报;作为学校道德评议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以上两个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学要求、教学技术成果审核;作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科技处负责学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学术技术要求、科研技术成果审核;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四)工会负责受理学校教职工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及结果申诉的复核。
(五)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小组,一是负责本学院申报者材料的全面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结论;二是负责本学院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建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议。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布评聘通知
学校人事处年初发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预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教师进行申报,教务处做好预申报教师全年的课堂教学评议。
学校每年7月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情况,由人事处发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正式通知。
第十六条 接受审核申报材料
(一)申报者向所属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提交申请及申报材料。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申报,组建评议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副组长中至少有1名一线教师。各二级学院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者应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等材料原件,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有关学历学位、项目、论著、获奖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如实详细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申报人自行负责,如有不真实的内容,不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在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现材料失实,即行中止后续程序。
(三)人事处根据工作安排,审核申报资格,教务处核查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成果,科技处核查科研成果。申报学术材料认定规则如下:
1.所有论文、著作均应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2.学术论文应为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包括业界公认的国内外主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等。作为代表作的学术论文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最多可将1篇SCI或EI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3.国际顶尖学术刊物包括Nature、Science、SCI一区等国际同行公认的学术期刊。
4.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包括: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PCI-S(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六大检索期刊收录。
5.国内重要学术刊物包括: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的核心期刊(不包含扩展版)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
6.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检索证明;国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发表时的收录目录为准。
7.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获奖等成果署名单位必须是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工作、学习或参与研究的单位,其中参与研究需提供协议等佐证依据。
(四)人事处把经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考察
思想政治素质考察主要通过道德评议委员会进行,按照道德评议委员会的评议文件、议事规则进行投票表决。
教学能力考察主要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按照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议文件、议事规则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
学校委托第三方学术评议机构对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术材料进行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的教师代表作数量必须为3篇,申报聘任教授职务的教师代表作数量必须为5篇。同行专家须按照本文件对申报者学术技术水平要求及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重点实施代表作评议。
第十九条 校内学术委员会学术综合评议
申报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术技术水平应达到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条件且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教学能力考察通过评定,并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重点对本人的学术技术业绩进行总结,方可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校内学术综合评议。
对于基础研究、文科类专业申报教师,校内学术综合评议重点评议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对于应用研究、理工类专业申报教师,校内学术综合评议重点评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开展综合评议,产生评议结果。
第二十条 聘委会研究
聘委会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议结果汇报,依据学校各级岗位设置、专业师资岗位分布、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申报聘任人员获全体聘委会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与聘任
学校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师争议处理机构(常设办公室在工会)申诉。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聘任。
第五章 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学术技术水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报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术外送材料将由五位校外同行专家给出学术技术评议意见,评议意见为“达到”“基本达到”和“尚未达到”,分别对应“2分”“1分”和“0分”。
第二十三条 正常申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条件:
未纳入教师分类评价改革的教师,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6分及以上者,方可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
实施教师分类评价的教师,根据教师类型,确定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条件。
(一)教学型教师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3分(三个“基本达到”)+3X(X为对应申报级别教师类型的校内学术技术成果中的1项,以下同,见附件3)。
2.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4分(一个“达到”两个“基本达到”,或四个“基本达到”)+2X。
3.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5分(一个“达到”三个“基本达到”,或两个“达到”一个“基本达到”,或五个“基本达到”)+X。
4.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6分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5分(一个“达到”三个“基本达到”,或两个“达到”一个“基本达到”,或五个“基本达到”)+X。
2.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6分及以上。
(三)教学社会服务型教师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4分(一个“达到”两个“基本达到”,或四个“基本达到”)+2X。
2.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5分(一个“达到”三个“基本达到”,或两个“达到”一个“基本达到”,或五个“基本达到”)+X。
3.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累计6分及以上。
(四)纳入教师岗位分类聘用范畴的高校教师系列专技身份管理岗教师,外送评议结果不得低于3分(三个“基本达到”)且完成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校内外学术技术累计总分5分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条件:
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试点的学院教师,原则上聘期内担任过1届专业负责人或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在不具备规定的年限或学历资历条件下,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优异,业绩显著,达到破格申报的学术、技能能力评议基本条件(附件5),经两位同行教授推荐,可以破格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年限破格(仅可破格提前1年)
1.教学型: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5分+3X,或6分+2X,或7分+X,或8分及以上。
2.教学科研型: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7分+X,或8分及以上。
3.教学社会服务型: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6分+2X,或7分+X,或8分及以上。
(二)学历破格
1.申报聘任教授职务应为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任副教授11年及以上、硕士学位任副教授8年及以上,完成规定类型教师工作量。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应为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任讲师8年及以上,完成规定类型教师工作量。
2.教学型申报聘任人员的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3分+3X,或4分+2X,或5分+X,或6分及以上。教学科研型申报聘任人员的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5分+X,或6分及以上。教学社会服务型申报聘任人员的外送学术技术评议分4分+2X,或5分+X,或6分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成绩突出的教师,取得学校发展重点突破的关键性业绩(附件4),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年限、学历、学术外送等条件限制,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第三方专家评审或学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议,实际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已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求,或者取得学校发展重点突破的关键性业绩(附件4),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年限限制,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国内外公认的行业技能大师,经第三方专家评审或学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议,实际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已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求,或者取得学校发展重点突破的关键性业绩(附件4),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年限、学历限制,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依据专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有权对破格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基本条件及实施教师分类校内学术技术水平X项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中除论文、课题等具有明确时效性的项目外,其他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不受近5年学术技术成果的限制。
同一项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不得重复使用,仅可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使用1次,同时,如已用于抵充规定应符合的第1款条件(附件2)中的1项学术、技术成果,不可再次用作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加分业绩。
第六章 有关说明
第三十条 送审材料所产生的专家评议费按第三方评议机构标准收取,学校承担正常申报教师仅且1次评议费,复评或破格申报人员的评议费、破格面试答辩费等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校外送审通过专家评议结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如申报聘任者本人要求重审,亦可受理。
第三十二条 连续2年未通过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的教师,学校暂停1年送评。
第三十三条 各委员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 在申报者提交材料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暂停其聘任申请;已被聘任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将撤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的路线、方针、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的。
(三)经查课堂上或工作中有******反社会主义言论或散布不正当言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的。
(六)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与学校签订聘期协议,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聘期5年。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下:
(一)转评同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须经过1年及以上教学实践。
(二)专任教师岗位上非教师职称序列人员原则上应转评至同等级教师职称序列后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企业、行业、机关引进的具有3年及以上企业、行业、机关工作经验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可转评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转评人员同一年内不得申报2个及以上职称。
第三十七条 聘任实行聘期制。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3年。在聘任期间,如存在工作业绩不明显、未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玩忽职守、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所在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可向人事处提出解聘、低聘或解除合同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一年度未通过聘任人员,本年度无新增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
复评申报人员,须提交上一年度评议后所发表的符合规定的新代表作,方可接受申报。
第三十九条 新入职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低一等级聘任或不聘任;试用期师德考核不合格,学校将予以辞退。
第四十条 对公派出国(境)的教师,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评审。评审通过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回国的,回国报到后学校发文聘任,从评审通过时起聘;逾期回国的,须重新参加学校职务聘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聘任研究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学术技术评议标准按照未实施教师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学院教师的要求执行,具体入围校内学术综合评议的标准另行制定,其中对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教学业绩、公共服务及企业实践等可不作要求。
第四十二条 教师岗申报聘任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等行业或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同等级教师序列专业技术职务,方可再送至行业评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议。
第四十三条 申报聘任思政系列、专职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评聘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管理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如遇上级文件修订,相关条款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上海市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教授、副教授学术、技术成果
的规定及学校补充口径
一、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8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以上学术、技术成果学校补充口径如下:
(1)第1款中的学术、技术成果可使用以下任一条款替换:
①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1项对应教师类型晋升教授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
②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1项对应教师类型晋升教授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中的一款;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1项对应教师类型晋升教授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中的一款;
④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1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二);
⑤1篇被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二)。
(2)申报专业为艺术类的教师,第1款规定的学术、技术成果中的1项可为: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以上的奖项,或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奖项,或获得国家、国际级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2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8.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申报专业为艺术类的教师,上述2—8款中任一款学术、技术成果可以使用以下成果之一替换:
1.作品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2项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2项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2.作品收藏: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和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2件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二、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至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以上学术、技术成果学校补充口径如下:
(1)第1款中的学术、技术成果可使用以下任一条款替换:
①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1项对应教师类型晋升副教授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中的一款;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1项对应教师类型晋升副教授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中的一款;
③1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二);
(2)申报专业为艺术类的教师,第1款规定的学术、技术成果中的1项可为: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以上的奖项,或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奖项,或是获得国家、国际级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2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7.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申报专业为艺术类的教师,上述2—7款中任一款学术、技术成果可以使用以下成果之一替换:
1.作品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1项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1项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2.作品收藏: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1件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附件3
实施教师分类评价的教师学术技术成果X项
一.晋升教授
(一)教学型
1.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全国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限前五名)、国家教学技能比赛一等奖团队成员、指导学生成为世赛正式选手(指导老师排名前二)可直接抵充3X。
2.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资源库等)主要完成人(如有团队排名,限前三名;如无团队排名,涵盖团队所有成员),或者国家教学技能比赛二等奖团队成员、指导学生进入世赛国家集训队或国赛一等奖(指导老师排名前二)可抵充2X。
3.主编校企合作开发编写的国家规划教材1本(限前二名),可抵充2X。
4.主持国家级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项目(限前二名),可抵充2X。
5.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限前三名)。
6.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资源库等)(如有团队排名,限前三名;如无团队排名,涵盖团队所有成员)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完成人(限前三名)。
7.团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项。
8.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或双创竞赛或获国家级奖励或国家公认文体赛事国家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竞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
9.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教学设计、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书育人典型案例等成果1项。
10.国家级一流专业的负责人或承担同等水平专业建设的专业负责人。
11.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教学科研型
1.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或者获得1项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限前三名)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项目入选者可直接抵充3X。
2.2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三)或者1篇被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三)可直接抵充3X。
3.出版与专业研究领域一致的专著2本,可抵充2X。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2项。
5.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6.完成其他类型教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并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7.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教学社会服务型
A.理工科X
1.主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限前三名),可直接抵充3X。
2.横向60万元或技术成果转化产值60万元及以上,其中横向8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上海市权威机构认定为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直接抵充2X。
3.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
4.认定为学校双师素质教师且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其中获得从事专业相关注册类高级执业资格的双师教师可不要求技术服务培训课时。
5.完成其他类型教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B.人文社科X
1.横向30万元或1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三),其中2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三)或者1篇被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三)可直接抵充3X。
2.艺术创作社会公认,获得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及以上奖项1项,可直接抵充2X。
3.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4.完成其他类型教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5.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晋升副教授
(一)教学型
1.国家教学技能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团队、指导学生进入世赛国家集训队(指导教师排名前三)、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限前三名)可直接抵充3X。
2.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二等奖(限前三名)可直接抵充2X。
3.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五名);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库等)的主要完成人(如有团队排名,限前五名;如无团队排名,涵盖团队所有成员)。
4.主编校企合作开发编写的省部级规划教材1本(限前三名)。
5.主持省部级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项目(限前三名)。
6.团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
7.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或双创竞赛或获国家级奖励或国家公认文体赛事国家奖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三名),或省部级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二名)。
8.作为第一负责人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主持完成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资源库等)1项(如有团队排名,限前三名;如无团队排名,涵盖团队所有成员)。
9.获得省部级奖项的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教学设计、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书育人典型案例等成果1项。
10.省部级一流专业的负责人或承担同等水平专业建设的专业负责人。
11.完成其他类型副教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12.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教学科研型
1.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或者国家级科技类成果奖(限前三名)或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项目入选者可直接抵充3X。
2.2篇被厅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三)或者1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作者前三)可直接抵充3X。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1项,省部级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限前二)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项目入选者,可直接抵充2X。
4.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5.出版与专业研究领域一致的专著1本。
6.完成其他类型副教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7.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教学社会服务型
A.理工科X
1.主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限前三名),可直接抵充3X。
2.横向40万元或技术成果转化产值40万元及以上,其中横向6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上海市权威机构认定为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直接抵充2X。
3.主持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限前三名),可直接抵充2X。
4.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5.认定为学校双师素质教师且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其中获得从事专业相关高级职业资格(比如高级技师)、行业职称资格(比如高级工程师等)的双师教师可不要求技术服务培训课时。
6.完成其他类型副教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7.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B.人文社科X
1.横向20万元或1篇被委级机关采纳或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三),其中2篇被委级机关采纳或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三)或者1篇被省部级机关采纳或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三)可直接抵充3X。
2.艺术创作社会公认,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文化局、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展评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省部级及以上设计方案中标项目2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画院、图书馆等收藏作品2件及以上,可直接抵充2X。
3.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4.完成其他类型副教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5.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晋升讲师
(一)教学型
1.省部级教学技能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团队、指导学生获得国赛一等奖团队可直接抵充3X。
2.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奖成员(限前五名),直接抵充2X。
3.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库等)成员。
4.参与校企合作开发的省部级规划教材1本。
5.参与省部级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项目。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
7.指导学生(在指导教师中排前二名)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或双创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公认文体赛事一等奖2项及以上。
8.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获评校级优质课程,或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技术水平的教学人才。
9.校级教学成果奖主要成员(限前三名)。
10.兼职学生辅导员3年及以上,或教委新教师岗前培训优秀学员,或青年教师导师带教考核优秀。
11.获得校级奖项的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教学设计、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书育人典型案例等成果1项。
12.完成其他类型讲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13.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二)教学科研型
1.省部级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或者省部级科研类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项目入选者,可直接抵充3X。
2.2篇被厅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或者1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可直接抵充3X。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1项,或者出版与专业研究领域一致的专著1本,可直接抵充2X。
4.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5.获得上海市优秀青年资助计划或上海市晨光计划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课题项目。
6.完成其他类型讲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7.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三)教学社会服务型
A.理工科X
1.横向10万元或技术成果转化产值10万元及以上,其中横向15万元及以上且被认定为技术成果转化可直接抵充3X。
2.参与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3.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4.认定为学校双师素质教师且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5.完成其他类型讲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6.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B.人文社科X
1.横向5万元或1篇被厅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其中2篇被厅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或者1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可直接抵充3X。
2.艺术创作社会公认,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文化局、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展评奖项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设计方案中标项目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画院、图书馆等收藏作品1件及以上。
3.技术服务培训课时聘期内年均192课时。
4.完成其他类型讲师学术技术成果X项1项。
5.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学术技术成果。
附件4
直接入围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校发展重点突破
的关键性业绩条件
一.应聘教授岗位的业绩突出教师在师德师风考察、教学能力考察达标的前提下,如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委员会:
1.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二);
2.团队获得国家级教学技能比赛二等奖及以上;
3.指导学生进入世赛并获铜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排名前二);
4.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资源库等)(如有团队排名,限前二名;如无团队排名,涵盖团队所有成员)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排名前二);
5.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或教书育人楷模等同等级别的师德类表彰;
6.获得1项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二);
7.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并通过验收(排名前二);
8.政府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批示采纳1次(排名第一);
9.业界公认且成绩突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行业技能大师;
10.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业绩。
二.应聘副教授岗位的业绩突出教师在师德师风考察、教学能力考察达标的前提下,如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入围学校学术委员会:
1.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二);
2.团队获得省部级教学技能比赛一等奖;
3.指导学生进入世赛并获奖的指导教师(排名前二);
4.指导学生进入国赛并获二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排名前二);
5.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含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金课、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团队、教学资源库等)(如有团队排名,限前二名;如无团队排名,涵盖团队所有成员)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排名前二);
6.获得省部级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或教书育人楷模等同等级别的师德类表彰;
7.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二);
8.省部级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并通过验收(排名前二);
9.政府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领导批示采纳1次(排名第一);
10.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业绩。
附件5
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
基本条件
一、破格申报教授
(一)学历未达到正常申报要求
申报者必须在副教授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6篇以上(含),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奖(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前一名)。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二名)承担国家级教学、科研等项目1项,并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
5.2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二)或者1篇被国家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二)。
6.完成学校教师学术技术成果3个X项。
7.获国家级教书育人楷模等同等级别的师德类表彰。
(二)任职年限未达到正常申报要求
申报者必须在副教授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6篇以上(含),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四名);或获省部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二名)承担国家级教学、科研等项目1项,并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
5.2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二)或者1篇被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二)。
6.完成学校教师学术技术成果3个X项。
7.获国家级教书育人楷模等同等级别的师德类表彰。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
(一)学历未达到正常申报要求
申报者必须在讲师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四名);或获省部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二名)承担国家级教学、科研等项目1项,并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
5.2篇被委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二)或者1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二)。
6.完成学校教师学术技术成果2个X项。
7.获省部级教书育人楷模等同等级别的师德类表彰。
(二)任职年限未达到正常申报要求
申报者必须在讲师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六名、三等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四名)。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二名)承担国家级教学、科研等项目1项,并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
5.2篇被厅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二)或者1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排名前二)。
6.获省部级教书育人楷模等同等级别的师德类表彰。
三、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基本条件中,规定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收录)学术论文数量的2/3可使用对应申报级别教师类型的校内学术技术成果X项抵冲。
四、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