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2019〕86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9-07-26]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884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沪城建院〔2019〕86号  20197月26修订印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对象

(一)我校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实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合计确定;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高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8000元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3年,学生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全部由学生自付。

三、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一)学生准备贷款材料。

(二)学生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校银合作指定银行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材料直接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贷款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转交至银行审批。

(四)银行审批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将贷款学生名单交至学校财务处。

(五)银行审核贷款合同后发放贷款。

(六)签订还款确认书。一般情况下,在学生毕业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指导并协助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订还款确认书。学生可以选择按期还款、部分提前还款和全部提前还款。下列特殊情况视情况操作: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学生获得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上海农村基层单位就业、上海农村学校任教补代偿资格后,应当协助学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还款计划书,凭学生的委托书为其办理补充借款合同,待代偿款下拨后,代学生还款。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应当要求学生签订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待资金下达后,根据学生本人签字的委托书,为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通知银行停止发放服兵役贷款学生的后续贷款。

4.根据政策,获得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后续学年可以办理校园地贷款,同一学年不可兼得。

5.专升本、插班生、转学的贷款学生可以办理再次贷款,因病休学贷款学生暂停发放后续贷款。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于每学年初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1.学生必须如实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情况必须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此外,若家中有大病、受灾等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此表为一页,任何学校、个人一律不得更改格式,如有更改视为无效;此表涂改无效;“学生承诺”一栏必须由申请人亲自书写,签字处必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字。

3.学生家长或亲属的实际居住地址、电话务必如实填写,以便学校和银行调查核实。

4.孤儿“家长签字”栏应由监护人签字,并在造成经济困难原因一栏具体说明。

(四)身份证、学生证以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1.复印件必须清晰、要素齐全,新版身份证必须正反面复印。

2.外地新生需在户口迁出前,把原身份证复印留底。

3.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过期无效。

4.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经监护人同意,也可申请助学贷款。

(五)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1.居民或集体户口,需整本复印(第一页至最后一页),包含地址联、户主联、父母及学生户口联,无学生户口联的可用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代替。

2.老版户口本无地址联的,需另附所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

(六)注意事项

1.复印件一律为A4纸单面复印,不同类别证件不得印于同一张纸上,传真件无效。

2.所有地址均须按最新省市行政区划规范填写,例如:×××××××××××室。

3.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说明。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沪城建院〔2018〕8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