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8-12-28]   发布单位:办公室   阅读次数:2217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8 年12月 28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一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综合改革,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任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问题;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作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其他与学校直接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占一定的比例。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产生程序:

    (一)召开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按比例分配名额,由基层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按规定应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多于应选人数的10%)。

(三)由全体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正式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 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 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 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工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

(二) 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师德师风优良,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  长期出国或出境、外派、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三)  经常无故缺席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组)先写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校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人数为15人,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推选。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成员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它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不担任学校领导的教职工代表应占50%以上的比例。主席团执行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五)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或多个工会小组组成代表团,团长一般应由工会小组长或部门党政负责人担任,也可通过代表推选产生。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并选出正副主任各一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

(二)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四)对口参加学校有关方面工作;

(五)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由教代会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遇有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为教代会提供经费保障,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教代会经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代表分组讨论三个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或10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作为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下列与教代会有关的工作:

(一)参与并负责教代会大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工作的方案、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主席团、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人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公布教职工代表的名单。协助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教职工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以及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临时代表会议,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

(四)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培训。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行政领导及时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党委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