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2-12-06 13:26:56]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现就学院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及条件
(一)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2、以企事业单位一线为主聘请的原则;
3、专业结构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原则;
4、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并重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
        聘任的兼职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一般应是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上一线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实践课教师须工程师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3、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
4、满足本岗位任职的其它具体条件。
5、身体健康,符合本岗位教学工作需要。
二、聘任
(一)聘任程序
1、根据教务处批准下达的教学计划,各教学系(部)按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的20%设定岗位,上报兼职教师任课需求,汇总到教务处。
2、教务处、教学主管院长审核确定兼职教师任课需求(课程、人数、条件),院长办公会审批兼职教师任课需求(课程、人数、条件)。
3、组织人事处根据审批后的计划,向全院公布兼职教师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外聘兼职教师选聘工作。
4、由各系(部)、教务处进行推荐(也可以由个人推荐或本人自荐),并填写兼职教师应聘审批表,附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各系(部)安排试讲,根据试讲情况拟定聘任人选,报教务处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学院也可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聘任兼职教师。
5、组织人事处根据教务处审核意见,确定聘任人选,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学院签发聘书。
(二)兼职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任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约,可连聘连任。学院与聘任的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教师权利、义务、地位、责任和待遇等。
(三)对拟聘的兼职教师,上岗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高职教育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高职教育理论、教育规律、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三、考核
       有关部门要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实践能力、敬业精神、师德素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奖励、聘任的依据。考核评价参照专任教师管理办法进行。
四、待遇
       为保证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并具有较高的质量,学院对兼职教师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并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
五、兼职教师的管理
       兼职教师由组织人事处统一聘任,各系(部)具体负责,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一)每学期开学前安排一次受聘教师培训,由学院有关领导介绍本院情况,使兼职教师对学院的办学理念、管理模式及授课对象情况有所了解。
(二)受聘兼职教师按所属课程科类由所属系(部)管理。系(部)需向兼职教师明确教学要求,并检查教学环节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相关部门要建立教学业务档案。
(三)受聘兼职教师须遵守我院《教师岗位职责》的各项规定,保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授课、批改作业、答疑、考试等各教学环节,按照各专业院、系的工作安排完成有关的课程建设等教学工作。
(四)各系(部)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加强与兼职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各系(部)负责统计、核对受聘兼职教师的工作量,按月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兼职教师工作量计算课酬按月支付。
(六)对于个别确实不能胜任岗位任务、在工作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差错)或不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要求的兼职教师,系(部)要实事求是及时上报教务处,并由组织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六、本办法由学院委托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