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教师具备应有的普通话能力,特制定本具体规定。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执行。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作规定要求。
   三.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工作由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普通话测试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核准的标准收缴。
   五.申请人直接参加测试有困难的,可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普通话基础培训。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培训的报名地点为上海市普通话测试中心(本市陕西北路486号),培训与测试的时间另行通知。
![]()  |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