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2019〕85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时间: 2019-07-26 15:12:31      阅读: 1179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沪城建院〔2019〕85号  20197月26修订印发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本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的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根据学生在校经济情况、日常生活支出以及家庭经济情况开展民主评议,也要对评议结果进行监督、审核,确定认定结果。

(六)坚持全面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信息化管理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认定流程(程序)、认定结果逐步过渡到在线办理,加强各相关委办局间数据共享服务、数据归集和数据比对,通过信息化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各班级成立的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结合民主评议进行修正,从而对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科学的认定。

(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并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重点围绕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六个方面。民主评议采取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无记名评出等第的方式。

(三)以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以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附加参考指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二档,分档基本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本市当年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的9月份为集中认定期。

(二)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在每学年结束前,全面、认真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完成认定工作。

(三)学校认定工作流程

1.提前告知

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校园网下载、至学生事务中心或二级学院领取“认定申请表”。

2.学生申请

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内容需由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情况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此外,若家中有大病、受灾等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每学年开学时,申请认定学生应将“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给辅导员,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材料。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建档立卡,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此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申请表”上打等第,并填写“陈述理由”,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名单,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须将已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公示通过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初审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复核、整理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并在“资助管理机构意见”栏签字盖章,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批。

6.学校评审

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对“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和复审通过的“认定申请表”进行集体评议,评议通过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在“认定意见”栏校长签章,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终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教委工作要求,将我校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分档统计,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并将文本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7.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终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和次年3月更新、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自然灾害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1.“认定申请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认定申请表”此表为一页,任何学校、个人一律不得更改格式,如有更改视为无效;此表涂改无效。

“学生承诺”一栏:必须由申请人亲自书写,签字处必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字。

“民主评议”一栏:在推荐档次处打“√”,陈述理由字数不得少于30字,评议小组组长必须亲笔签字。

“认定决定”一栏:“二级学院意见工作组长签字”必须亲笔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一栏:“负责人签字”必须亲笔签字;“校长签字”可以签章代替,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存在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助学金,并收回全部资助资金:

1.取得认定资格后,受助金额不用于学习和日常生活的;个人日常消费高于其家庭收入的;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2.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时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存在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将停发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四)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各班级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作出调整。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沪城建院〔2018〕8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