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沪城建院[2020]44号 2020年6月16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统一管理、统筹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基本原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配备
(一)根据市教委关于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意见,学校车辆编制数为37辆,其中:机要通信车3辆,常规业务用车3辆,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2辆,多校区办学业务用车2辆,校(班)车27辆。
(二)各类型公务车辆严格按编制数量、价格标准、排气量要求以及性质用途进行配置。
二、车辆管理
(一)学校公务车辆按规定类型用于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校区通勤、离退休干部保障、机要通信、应急指挥等各类业务工作和公务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公车私用。
(二)学校公务车辆原则上在校内集中停放,如因会议服务、应急处置等保障需要须在校外停放的,应事先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三)学校公务车辆按规定张贴统一标识并安装北斗定位系统,有关情况按要求予以公示。
(四)学校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使用。
(五)学校公务车辆由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负责车辆运行记录、安全维护以及司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自行租赁车辆。
三、车辆使用
(一)各部门、二级学院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车辆,原则上应提前申请,并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用车申请单”。
(二)市域范围内用车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市域范围外用车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用车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后勤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统筹调配,需求部门应服从调配安排,不得指定车型和司勤人员,不得私自变更车辆用途。
(四)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下可先行使用公务车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补填“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用车申请单”。
四、车辆保养与维修
(一)学校公务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并做好相应记录,后勤保卫处对“车辆加油记录表”和“车辆行车记录表”的有关内容定期予以核查。
(二)学校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各类维修应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在学校公务车辆指定维修点实施维修,维修的各类单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三)学校公务车辆运行及维修所需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统筹管理,有关情况按要求予以公示。
五、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报废
(一)学校公务车辆的购置由后勤保卫处根据车辆编制数和采购额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后,由财务处编入学校年度预算,由资产管理处按流程实施采购。
(二)学校公务车辆的租赁由后勤保卫处根据车辆编制数、实有车辆数和办学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财务处编入学校年度预算,由资产管理处按流程实施租赁。
(三)学校公务车辆的报废由后勤保卫处根据车辆使用年限、运行情况以及检验报告等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按流程实施报废。
六、司勤人员管理
(一)学校公务车辆的司勤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开“英雄车”“赌气车”“疲劳车”,严禁带病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二)学校公务车辆的司勤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广大师生,积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大局。
(三)学校公务车辆的司勤人员应自觉爱惜车辆,按时做好清洁、保养、维修等工作,自觉接受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遵守保密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七、其他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