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讲师及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条件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
2022年度高等学校讲师及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有关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09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城建院〔2021〕39号)、《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城建院〔2020〕19号)、《关于印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城建院〔2021〕5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关于评审对象的申报范围及有关规定
1.本次将统一组织开展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政)、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外送评审。
2.申报对象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2023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3.申报对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非在岗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待岗待聘、长病假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4.申报材料须为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
5.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各二级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承担核实的责任,须对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项目等情况逐一核实,各二级学院可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开展此项工作。
三.申报材料
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申报表》1份;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境外取得学位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本科学历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须提供四门以上成绩合格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原件;
5.申报讲师须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或2022年认定申报证明);
6.与申报专业一致的公开发表(出版、结项)的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教材(独立章节)、科研成果资料一篇(本、项)及以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申报学生思想讲师,须提供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
四.时间安排
1.2022年10月14日前,申报教师将材料提交人事处,授权个人账号后登陆职称评审平台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平台申报。
2.2022年11-12月,组织开展师德及教学能力考察,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集中外送评议。
3.2023年初反馈评审结果(具体根据实际评议进度)。学校7月份组织开展校内综合评议及聘任会,各二级学院根据中级岗位核定比例推荐聘任。
五.有关说明
1.2022年外送评议启动线上平台填报,个人代表作须上传佐证材料(著作、教材等不便上传的代表作,可线下提交书面材料),非代表作无须上传佐证材料。
2.申报学科,可以参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
3.相关表格请附件下载,未尽事宜请与张胜永老师联系,电话57464112。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2022年9月29日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入围条件一览表
专业技术 职务 | 学历和任职年限 | 附加条件 |
讲师 | ①博士学位。 ②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担任助教2年。 ③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担任助教3年。 ④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担任助教5年。 | ①本科学历人员须有四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成绩单(成绩合格)。 ②须提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③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受聘讲师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且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④申报学生思想讲师,须提供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荣誉证书。 |
助理研究员 | ①博士学位。 ②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 ③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担任研究实习员3年。 ④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担任研究实习员5年。 | 本科学历人员须有四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成绩单(成绩合格)。 |
实验师 馆员 | ①博士学位。 ②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担任助理实验师等初级职务2年。 ③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担任助理实验师等初级职务3年。 ④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担任助理实验师等初级职务5年。 ⑤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担任助理实验师等初级职务7年。 |
注:学校相关评聘办法(沪城建院【2021】39号、沪城建院【2020】19号、沪城建院〔2021〕59号)可在OA平台部门发文栏查阅。
04.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