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沪城建院团〔2020〕5号 2020年6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校院两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规范“推优”程序, 强化培养过程, 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我校28至35周岁青年教职工入党,一般应听取校团委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我校优秀共青团员,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详见第二十条)。推荐对象在有效期限内被党总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按照党员发展程序进行培养。超过有效期的,不再重复推荐。推荐对象在有效期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并报分团委审定后可予以取消,同步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和校团委备案。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升学等原因离开原支部的,其“团组织推优入党审核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党团组织。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必须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学校风气和学习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各科成绩合格,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在学校分类统计期间均处于良好(每学期不低于10积分)及以上区间。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校纪校规。
(五)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1.受校级及以上表彰以及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2.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校风学风建设、见义勇为、志愿者服务、创新创业、艺术团、运动队等方面和团队中表现突出者;
4.在团学工作中积极主动,表现优异者;
5.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第二课堂成绩单“优秀”者。
(六)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1.推优周期中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
3.在校期间无志愿者服务经历者;
4.第二课堂成绩单每学期未修满10积分者。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 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 经分团委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分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学校开展的团员教育评议、第二课堂成绩单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备案表”,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分团委或校团委反映。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分团委审核。
第十六条 分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分团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分团委汇总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院团委留存,另两份分别报送学院党总支及校团委备案),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学院党总支推荐。校团委汇总全校“推优”名单,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分团委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分团委和基层团支部应当主动争取学院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分团委要加强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党总支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各分团委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充分明确学院党总支负责推优工作的统筹指导、学院分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各团支部负责推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以基层团支部为单位对已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总支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一年推荐一次,安排在每年4月进行,团支部每次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团支部团员总数的20%。遇特别优秀的学生,团支部可视情况于每年9月底以前增加推荐一次,推优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总数的5%。
第二十一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共青团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在大学生中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