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
(沪城建院〔2019〕38号 2019年4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预防、科学干预、及时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高校育人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有重大心理影响的事件或境遇,用常规方法无法有效应对,进而引起急性的认知、情感、躯体和行为等方面的失衡或危险状态。
本办法涉及的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功能、安全渡过危机的专业助人过程。它包含协助危机当事人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预防心理危机复发及心理危机状态蔓延的危机后干预。
第三条 凡在校学生表现出以下倾向或行为,均可列为危机干预对象:
(一)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言论、企图,可能对自身、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
(二)在新生入学心理测试中筛查出并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疾病、有伤害自己或他人倾向的;
(三)因学业、就业等相关压力引发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
(四)因家庭纠纷、个人感情危机或人际关系冲突等出现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
(五)因经济困扰引发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
(六)被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
(七)出现严重饮食、睡眠障碍的;
(八)罹患严重躯体疾病且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
(九)因灾难事件或他人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
(十)因违法违纪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
(十一)因其他应激因素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
对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应予以重点关注。
第四条 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危机干预工作应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促进学生发展。
(二)关爱生命。危机干预工作应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后果。
(三)整合资源。危机干预工作应在学校有关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整合校内外各方力量,尤其是学生的家庭资源,形成合力。
(四)快速反应。学校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面对危机事件或征兆时,均应立即作出积极响应,协同合作,尽可能减少伤害或不利影响。
第二章 组织体系
图1 组织体系图
第五条 领导机构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为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后勤保卫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医务室、校内其他相关部门及物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领导小组的职能:全面领导、部署和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置进行决策,并为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条 校内工作体系
(一)常设机构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及各类专家实施危机干预工作。同时,负责定期召开相关会议,为参与危机干预的各类工作人员、专家提供各类支持。
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和教师等相关人员负责具体落实本学院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处理、监控和信息上报。
(二)心理咨询组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心理模块负责人是心理咨询组的主要组成部分。心理咨询组主要负责:
(1)危机对象的识别、预警以及日常跟踪和咨询;
(2)对危机当事人开展心理咨询,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应及时转介专业精神卫生机构;
(3)对危机事件的目击者,危机当事人的室友、同班同学等相关学生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减少危机事件对其心理产生的不良影响。
在学生层面,各班心理委员、班干部、心理协助员等组成学生骨干队伍,在学生工作教师的指导下协助参与危机干预工作,实施朋辈互助。
(三)生理保健组
生理保健组主要由校医务室(保健室)组成,为危机当事人提供初步的急救服务,并及时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同时,负责向危机当事人提供大学生医疗保险、康复保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公关协调组
公关协调组主要由办公室、宣传部组成,负责有关信息监控与对外发布,联系政府资源、社会资源等,如教委、公安、新闻媒体以及学校的其他人员等。在重大危机事件爆发后,公关协调组负责制造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明情况的学生或他人以讹传讹、扩大危机事件的影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等。
(五)法律咨询组
法律援助组由学校聘请的法务组成,主要负责:
(1)为危机当事人及家长提供大学生医疗保险、大学生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法律咨询;
(2)为学校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学校领导小组分析危机事件中校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后勤保卫处、财务处、生活园区管理人员、物业公司等组成。后勤保卫处负责配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相关二级学院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刺激、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对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物业公司及负责学生生活园区管理的住楼辅导员对具有潜在危险的地点或地域的预防性管理,落实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
(七)学籍事务组
学籍事务组主要由教务处及危机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的教师组成。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及时通报、预警,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当事人的学籍和考试等相关事项,如办理休学、退学、复学等相关手续等。专业教师负责对危机当事人的学业表现作出正确、恰当的评价,关注其课堂表现,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预警。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七条 校外专家团队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组织聘请校外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校外专家组”),必要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判断评估、提出干预建议,或直接参与危机干预工作。校外专家组中至少包含一名来自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所在区域内区级精神卫生中心的医学专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培训与宣传
(一)专职人员培训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心理模块负责人必须由获得学校心理咨询师(中级)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备案。
以上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的有关规定,至少满足每年60学时的专业学习培训。同时,定期参加校内外的专业案例讨论与督导活动。
(二)相关人员的培训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每年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人员,对所有辅导员、心理委员、心协干部、宿舍管理员等与学生密切接触或危机事件处理中可能涉及的人员,进行心理知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使其明确各自在心理危机的识别和处理中的岗位职责和应对措施。
(三)心理健康宣传与心理支持系统构建
各二级学院可以通过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心理讲座、学生心理社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情景剧、朋辈心理互助等形式,建立常态化、长效性的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机制,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知晓心理危机及其表现形式,掌握帮助和关怀出现心理危机的同学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学会自助与助人。
第九条 早期预警
(一)新生心理健康普查
心理咨询中心每学年初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筛查出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约见会谈,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给各二级学院,以便多方共同关注或予以帮助。对于普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心理咨询中心应及时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学校领导小组。同时,心理咨询中心应做好新生心理档案的建设工作。
(二)班级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月报制
各班辅导员应在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助员的协助下,密切关注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每一名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每月如实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动态表”并按时上报心理咨询中心,必要时须与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跟进。
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辅导员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的领导报告,并与心理咨询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实时报告学生的情况。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并及时与学生家属沟通。
(三)心理危机评估
心理咨询中心和辅导员对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发现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或相关人员上报的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尽快约见作进一步的个别访谈,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及个人的初步评估意见。在此过程中,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与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须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信息,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以对学生状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必要时,应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评估,或建议转诊/转介至市(区)精神卫生中心。
(四)信息管理
对于危机干预的工作对象,心理咨询中心、各二级学院心理模块负责人须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数据库,实行常态关注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及相关二级学院通报。
对于不愿意接受心理咨询的个别危机学生,由辅导员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辅导员应向家长告知学生的在校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并做好与家长联系的相关记录。
第十条 干预实施
(一)Ⅲ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危机当事人经心理咨询中心(可邀请专家组成员)评估,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特征,但仍有正常学习、生活的意愿和能力,即启动本级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1)辅导员。对危机当事人进行全面动态管理,关注其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周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一次,并可要求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如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领导。同时,辅导员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教导参与朋辈互助的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
(2)二级学院。预案实施期间,二级学院应指派一名咨询师作为危机当事人的联系人,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该联系人与危机当事人签订《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生命契约》,协调落实各项预案。二级学院根据心理咨询中心提供的“心理咨询意见反馈单”,应在一周内向当事学生家属告知情况,并签署《学生在校情况告知书》。若家属提出来校陪护、离校治疗、药物治疗、拒绝药物治疗、休学或其他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
(3)心理咨询组。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咨询师以适当的身份与学生谈话,初步判断和评估其心理状况及其严重程度,同时评估有无必要邀请精神卫生专家共同介入。同时,将“心理咨询意见反馈单”提供给危机当事人的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学工部部长和学校分管领导。
(4)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二级学院和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或协调;必要时召集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心理咨询中心、后勤保卫处、校医务室和家长等各方磋商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3.预案转归
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意见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告,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同意并书面知会危机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本级预案正式解除。
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需提高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建议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告,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同意并书面知会危机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本级预案自动解除,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必要时,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可直接通知危机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留存书面材料,并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二)Ⅱ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危机当事人经心理咨询中心(可邀请专家组成员)初步评估,属于危机干预的适用范围,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对学习、生活明显缺乏兴趣,即启动本级预案(或根据事态发展选择直接启动Ⅰ级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1)辅导员。辅导员针对危机当事人开展个别工作,并指导班干部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危机预防。对于引发当事人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应向二级学院报告,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必要时联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帮助协调解决。
对危机当事人进行全面动态管理,关注其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天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一次。辅导员应要求相关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并密切关注互联网(校园网、易班网、微信、微博等)上的信息动态,谨防影响扩散,必要时会同公关协调组妥善应对。
(2)二级学院。立即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每24小时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报告一次学生的情况;如出现二级学院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预案启动后,危机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应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其前来学院(通知学生家属时,要嘱咐家属暂时不要单方面与学生联系)。家属赶到后,辅导员应向家属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同学、室友、朋友等)介绍当事人近期的具体异常表现,讨论初步干预方案,并签署《学生在校情况告知书》。
若初步干预方案认为根据学生的情况需要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由二级学院和家属协商,由监护人陪同学生到市(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诊断。若家长和学生拒不配合,可由学校邀请市(区)精神卫生中心一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来校评估学生的精神状况。根据校外专家的建议,二级学院召开协调会讨论确定干预方案,参加人员包含家长、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心理咨询中心。
若家长接受校方给出的干预方案,则由辅导员协助家长,及时办理校内的各项相关手续;若家长拒绝校方给出的干预方案,则应与家长协商确定可行的方案,明确双方职责,并签署《学生在校情况告知书》;若家长拒绝校方给出的干预方案,坚持将危机当事人留在学校继续生活、学习,则二级学院应将潜在风险、注意事项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一告知家长,并签署《学生在校情况告知书》。
(3)心理咨询组。心理咨询中心根据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的报告,协助制定干预方案,并对心理干预各环节中的具体专业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
(4)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安排校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指导危机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
(5)学籍事务组。教务处、专业教师应及时向辅导员提供当事人的学业信息,对其能否继续完成学业提供意见。如当事人需要休学或退学等,教务处应在申请当天完成相关手续。
(6)后勤保障组。后勤保卫处在必要时应派出安保人员配合相关工作并提供其他后勤保障支持。如当事人需要休学、退学等,物业公司应在申请当天完成退宿手续,财务处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学生费用清退工作。
(7)法律咨询组。在填写《学生在校情况告知书》时,法律专家可根据需要向学校和家长提供专业指导。
3.预案转归
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当事人提供市(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就医病情说明(盖章有效),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意见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告,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同意并书面知会危机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可直接通知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启动I级干预预案。特定情况下(如当事学生休学或退学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留存书面材料,并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三)Ⅰ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出现即将进行、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毕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和校园安全的事件,相关部门或个人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告,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1)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立即通知后勤保障组工作人员和生理保健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并协助后勤保障组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处置,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保持实时联系。对于引发危机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二级学院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或联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协助解决。
已发生人身伤害的,由二级学院及生理保健组指派的专业医护人员共同陪护,并将伤者送至最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救治。事后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后勤保卫处及相关单位(如公安机关等)开展调查、处置等工作。
危机事件发生于校园外的,二级学院应配合相关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2)生理保健组。本级预案启动后,生理保健组应立即指派医生前往现场,协助开展工作,确保危机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如已发生人身伤害,应协助二级学院将伤者送医救治。
(3)辅导员。根据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指导意见,辅导员应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并与之协商处置事宜(若为电话协商,应保留电话记录)。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行为的学生,应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干预方案,包括建议其家属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4)心理咨询组。心理咨询中心与辅导员共同开展紧急心理疏导,组织相关人员一起参与危机干预。同时,心理咨询中心应安排专业人员对其他相关学生做好预防性危机干预,注意根据学生受影响的程度进行适宜的、有针对性的干预和疏导。
(5)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与二级学院保持实时联系,对预案实施进行监控,并立即通知后勤保卫处做好相关工作;安排联系校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必要时赴现场指导当事二级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本级预案启动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如有必要,由学校领导小组或其负责人直接指挥危机干预工作。
(6)后勤保障组。本级预案启动后,后勤保障组应立即前往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同时,还应派出安保人员提供其他方面(如相关人员用车等)的后勤保障支持。如有必要,负责联系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如当事人需要休学、退学等,物业公司应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完成退宿手续,财务处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学生费用清退工作。
(7)学籍事务组。教务处、专业教师应在危机发生的次日向辅导员提供当事人的学业信息,对其能否继续完成学业提供意见。如当事人需要休学、退学等,教务处应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完成相关手续。
(8)法律咨询组。在填写《学生在校情况告知书》时,法律专家可根据需要向学校及家长提供专业指导。
(9)公关协调组。如需要向教委、公安、媒体等方面报告危机事件的处理情况,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相关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并尽可能将危机事件对学校的影响降至最低。
3.预案转归
经危机干预小组对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危机当事人已经相对稳定、安全,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但应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特定情况下(如当事学生亡故、退学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留存书面材料,并立即向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四)信息监控与保密
危机干预预案启动期间,党委宣传部应对校园内外信息传播进行监控:对内联合各二级学院向其他学生做好信息传达工作,避免谣言传播和其他不利后果产生;对外准备好可能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如公安、媒体)进行汇报、说明的有关材料。
如有必要,学校领导小组可直接对信息监控工作进行领导,正确引导媒体对学校严重突发事件的报道,避免其因不恰当或过度的渲染而产生不良影响。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禁私自在网上或向大众传媒发表言论。
第十一条 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一)对危机当事人的干预和处置
1.学籍管理
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及心理咨询中心提供市(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就医病情说明(盖章有效)和康复证明。与此同时,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应以书面方式确定家长的监护职责。
2.系统干预
危机当事人复学后,心理咨询中心应指派一名咨询师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定期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对于自杀未遂的复学学生尤需密切关注。二级学院应定期与当事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二)对其他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在重大危机事件期间,心理咨询中心、各二级学院心理模块负责人可通过团体辅导、个别交流、公开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和方式对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缓解心理压力,减轻危机造成的恐慌情绪,防止危机蔓延。
(三)备案和归档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资料收集和证据保存工作,包括与有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往来书信、照片图片、电子资料和其他材料等。
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危机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应会同心理咨询中心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当事人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聊天记录等的复印件)及时予以分析,出具详细报告,以备今后参考,同时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