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时间: 2017-12-20 10:00:16      阅读: 1130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发展、规范学术管理,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要求,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崇尚学术公平,维护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升和学校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体现学科和专业的均衡性、委员的代表性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其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根据需要在应用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也可进入校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民主推荐方式产生,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校党委会讨论后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酝酿同意,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报校党委会批准。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每一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利和义务至少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其他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或校长推荐产生,报校党委会讨论后确定。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确定其构成、数量和结构。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规程、人员组成和变更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备案。二级学院(部)因特殊原因无法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可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推荐相关委员人选。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一致。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高学术声望,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敢于负责,处事公正,愿意履行职责;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强学术议事能力。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且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评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聘用的学术水平、各类教学和科研成果及奖项;

(三)审定学校各类教学和科研奖项标准及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为学校制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战略、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以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确定其工作制度、议事范围和规则。

(六)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定、审定和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定、审定相关学术事务。

(一)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教学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及评价、教育教学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评定学校教学成果评奖、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和自主设立各类教学项目及奖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评定、审定相关学术事务。

(一)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科研成果的标准及评价;

(三)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和自主设立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及奖项。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评定、审定相关学术事务

(一)审议学校学科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外聘教授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审定、处理相关学术争议和道德事务。

(一)审定学术争议处理和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调查情况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与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委员原则上不少于应到委员的2/3方能举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事项,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选择举手或记名投票以及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得票总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委员缺席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根据议题,主任委员可决定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列席。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对会议形成的决定设置一周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涉及委员个人利益的事项,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增补。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党委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2017年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