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委〔2020〕15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5-31 17:09:01      阅读: 1026

关于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城建202015 202052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解决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校管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班子成员和由学校监督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第四条 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发现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分管(联系)范围内的干部都有经常性提醒的责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六条 由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出面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要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谈话人,一般应以部门负责人为谈话人;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提醒函应载明提醒对象基本情况、提醒事由、对提醒对象的要求、制作部门、制作日期等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干部进行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函询对象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直接进行核实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收到被函询人的书面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函询后,如对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开展核实工作如发现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对被函询人所作的说明予以采信,可向其出具《采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函询工作结束后,应将函询通知书复印件、函询回复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八)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九)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一)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根据拟诫勉的事由、拟被诫勉干部的书面认识研究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一般采用谈话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因诫勉对象离境时间较长等特殊原因,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二级单位(部门)党政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应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对上述(一)以外由学校监督的其他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七条 谈话诫勉的执行

(一)诫勉谈话前要制定谈话方案,谈话方案应当经纪委书记或组织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批准。诫勉谈话方案应包括拟谈话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谈话对象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对谈话对象的希望和要求。

(二)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诫勉谈话要制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由诫勉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三)诫勉谈话后,应根据诫勉谈话情况,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十八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应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将诫勉谈话方案、诫勉谈话记录、诫勉谈话登记表、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留档保存。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地陈述或说明。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公然拒绝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

(二)在提醒、函询和诫勉中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或者回避问题;

(三)提醒、函询和诫勉后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显;

(四)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办公室会同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提醒谈话登记表个人

 

谈话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职务


职级


谈话事由


谈话建议


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

的说明与

态度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出 席 人




提醒谈话登记表集体

谈话对象

基本情况

单位(部门)名称


班子成员


谈话事由


谈话建议


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

的说明与

态度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出 席 人




函询通知书

(部门)﹝202×﹞ ×××号

同志:

根据《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你就信访反映的以下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1.

2.

3.

    ……

书面材料请于            日前寄(送)至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部门)(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2080号图文信息楼(  )室,邮编:201415),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函询。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部门)

        

 

 

 

 

 

采信通知书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部门)采〔202×〕×号

 

同志:

     函询请你就有关问题反映作出书面说明。       日,收到你报来的书面说明材料。

经研究,对你所作的说明予以采信,函询问题予以了结。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部门)

        

 

 

 

 

抄送:

 

 

 

诫勉谈话登记表

谈话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单位、职务


职级


谈话事由


谈话建议


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

表态


书面检查

提交时间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出 席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