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沪城建院委〔2019〕22号 2019年4月13日修订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及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持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性问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二级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总支委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副书记代行职责。党委(党总支)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组织服务工作。办公室、组织部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二级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总支宣传员担任。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史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中央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三)国家法律法规;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管理学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定部署;
(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知识;
(七)重大时事政治及近期的热点和焦点等;
(八)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工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读书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遵循以下学习要求:
(一)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校大兴学习之风。
(三)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8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做好学习笔记,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位中心组成员原则上每年至少撰写8篇学习笔记、5篇学习心得。
(四)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带头讲学,主动深入师生上党课、作报告,宣讲党的执政方略和重大举措,推动党中央、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人心,凝聚师生思想共识。全年原则上至少要面向师生作2次读书报告或专题宣讲(包括新生入学教育、入党启蒙教育、形势政策课、中国系列特色课等)。
(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事前必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及时安排补学。
第四章 学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市委和市教卫工作党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各党总支根据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年度建立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学习材料、学习记录、学习成果、学习考勤、学习考核等。学习档案要规范、准确、完整,能够反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概况,并作为接受上级部门考核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依据。党委宣传部每季度向市教卫工作党委宣传处报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情况,二级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查结果作为学校“三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查、意识形态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考核要把述学与述职、述廉结合起来,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年终述职、述廉的同时,要对一年来的学习情况、学习成果和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对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剖析,述学报告须单独成篇。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 对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沪城建院委〔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