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2019〕67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 2019-06-04 15:44:12      阅读: 1144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沪城建院〔2019〕67号  20196月4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服务的热情,规范我校科研奖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的对象

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研管理中取得一定成绩的我校在岗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我校教职工”)。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成果,体现优劳优酬,着重奖励在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中占据重要指标,能够提高我校办学质量、提升我校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科研业绩。

(二)兼顾一般成果,体现多劳多得,适当奖励超出岗位职责中的科研工作任务的成果。

(三)严格奖励标准,认真核实业绩材料,保证公信力。

第四条 科研奖励采取计分制,每分的基本奖励标准由学校根据年度绩效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章 重点科研业绩奖励

第五条 论文类成果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1,第一署名单位出现“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中文或英文字样,且独立完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我校教职工的核心、权威和加分情况的论文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合作完成的论文,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第六条 教材著作类成果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2,独著或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的学术著作、编著、译著、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校企合作教材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合作完成的教材著作类成果,由第一作者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第七条 决策咨询报告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3,以我校的名义上报或者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的决策咨询报告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合作完成的决策咨询报告,由第一作者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第八条 专利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4,专利所有权人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合作完成的专利,由第一作者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第九条 软件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5,软件著作权人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的软件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合作完成的软件,由第一作者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第十条 纵向项目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6,以我校为申报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纵向项目以及人才项目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我校教职工参与完成的以其他单位为申报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纵向项目以及除晨光计划之外的人才项目所获计分,按照实际所获分值的100%进行奖励;由多名我校教职工参与的项目,由项目中排名最前的成员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纵向项目的奖励在结项年度凭结项证书申报。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第十条的计分办法,我校教职工承担的技术类横向项目所获计分,减去外协费和外购费所占分值之后,同一项目负责人技术类横向项目计分在150~250分之间的,按照200分进行奖励;大于等于250分的,按照300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8,以我校为申报单位的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政府部门颁奖、省部级政府部门颁奖、厅局级政府部门颁奖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团队成果获奖,由负责人按照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以其他单位为申报单位、我校教职工参与的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政府部门颁奖、省部级政府部门颁奖所获计分,按照所获分值的100%进行奖励;由多名我校教职工参与的科研成果奖,由排名最前的成员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作品获奖或收藏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9,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合作完成的艺术品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合作完成的艺术类作品,由第一作者按照合作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分值。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先进个人

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表10,我校教职工所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政府部门所颁发的科研业绩先进个人所获计分,按照基本分值的100%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以我校名义开展的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产生经济效益的,按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计分奖励。

第十六条 其他重点科研成果

新调入教职工带进我校的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已变更我校为项目单位,经费已转入我校账户的,按上述有关项目层级的标准计分奖励。

第三章 一般科研业绩的奖励

第十七条 除上述重点科研业绩之外的科研成果,对照《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分值,参照重点科研业绩每分兑换的奖励标准,减半进行计算奖励。其中,校级科研项目、横向项目中的外协费和外购费所获计分不得申请奖励。校级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奖、荣誉所获计分正常奖励。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校级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不按照分值计算,奖励金额由学校另外研究决定。

第四章 科研奖励的组织程序

第十九条 科技处每年11月根据《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组织科研计分的同时,甄别科研奖励的成果,初步审核的科研奖励分值由成果持有人确认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由人事处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所有申请科研奖励的分值均需减去岗位职责核定的科研任务分值。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出版费、版面费、专利申请费使用过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校内经费资助的,不影响申请科研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计分细则(试行)》和本办法之外的科研成果申报科研奖励;上述范围之外的科研成果,经科技处审核认为确实有必要进行科研奖励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直接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科研奖励统计截至当年10月31日,11月1日—12月31日产生的科研业绩奖励放在下一年度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科研奖励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产生的科研工作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