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沪城建院委〔2019〕45号 2019年6月27日印发)
一、指导思想
1.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7年第43号令)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升学生工作内涵,形成学教互动的优良育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在现有专职辅导员的基础上,聘用部分专任教师和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职员工担任兼职辅导员。
二、适用对象
1.35周岁及以下新入职青年教师。
2.35周岁及以下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青年教师。
3.学工部、团委、各二级学院符合辅导员基本条件的教工。
4.其他有意愿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
三、聘用与管理
1.3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应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周期至少为一年;学工部、团委、各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职员工,符合辅导员员基本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学校鼓励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2.各二级学院根据专职辅导员配备数量和符合聘用条件的专任教师数量,分期分批聘用兼职辅导员。由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申报,经学工部审批同意,报人事处备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兼职辅导员与所在二级学院、学工部签订兼职辅导员工作任务书,明确聘期和岗位职责,一式三份,本人、二级学院、学工部各留一份。
4.兼职辅导员教师实行双重管理和考核。担任教学、科研等工作部分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依据有关教师工作制度管理和考核;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部分,由学工部和二级学院依据绩效管理等规定共同管理和考核。
5.兼职辅导员的业绩考核是其年度考核、转正定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职责与要求
(一)职责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和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党团和班级建设。配合专职辅导员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指导班级开展优良学风班活动;每月组织(参加)不少于二次的主题班会。
3.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经常跟班听课,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与专职辅导员、任课教师取得联系,组织交流学习经验,向有关部门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和建议,解决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配合专职辅导员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每学期至少同每位学生谈心一次,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协同专职辅导员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学生矛盾和问题;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协同专职辅导员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协同专职辅导员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每学年积极参与指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论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不断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二)要求
1.兼职辅导员主要协助专职辅导员开展工作,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院具体情况,结合兼职辅导员专长,安排兼职辅导员从事学生事务模块、艺术教育、学生学习支持中心、专业社团、劳模(工匠)精神育人、“易班”建设等工作,也可按照每人管理一个自然班的标准配备。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
2.撰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兼职辅导员要注重工作积累,建立工作日志,自觉撰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客观记录一周主要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研究工作规律,推进工作创新。
3.鼓励兼职辅导员与学生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主动关心学生学习、生活,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日常工作要做到“勤巡视、勤巡查、勤寻访”。
4.兼职辅导员必须参与学校安排的值班工作。
五、激励机制
1.专任教师在任兼职辅导员期间的工作纳入“岗位工作量”的统计范畴,具体办法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兼职辅导员按要求完成任职期间的工作并考核优秀,学校在评奖、评优、培训、进修、考察访学等工作中给予奖励倾斜。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