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沪城建院〔2019〕91号 2019年9月4日修订印发)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
(一)每年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在各二级学院之间的名额分配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三)依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并下发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计划。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进入申请流程。
(二)二级学院审批与公示。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申请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本学院名额额度内评选候选人。评选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困难生认定程序的认定结果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和推荐。经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或没有经过困难生认定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对初审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校审核与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汇总复审后,上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
五、其他
(一)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二)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沪城建院〔2018〕85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