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督办工作办法
(沪城建院委〔2020〕30号 2020年8月25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各项重要决策、工作部署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建立规范有效的督办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重大工作部署,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务求落实的基本原则,推动作风转变,维护政令畅通,确保督办事项有效落实,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内容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决定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办程序
学校督办工作分为立项、交办、督办、办结和归档五个环节。
(一)立项。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要求和学校领导批示确定督办事项,出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督办单”,并提出拟办意见。督办事项原则上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一个单元立项。
(二)交办。根据拟办意见,校办公室将督办事项交由承办(主办)部门办理。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对督办事项负主要责任。
(三)督办。校办公室与承办(主办)部门加强日常沟通,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督办事项,校办公室向承办(主办)部门发出“督办事项催办单”。二次催办未果的事项,校办公室应向承办(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并酌情告知组织部、人事处。
(四)办结。承办(主办)部门在督办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校办公室。
(五)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校办公室负责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办工作实行台账化管理。校办公室通过口头提醒或书面督办等形式督促承办(主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推进工作,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第七条 承办(主办)部门对落实具体督办事项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办事项有明确的结论。
第八条 承办(主办)、协办部门根据督办工作事项和内容,确需保密的,应当在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九条 督办事项办结时限
(一)承办(主办)部门收到“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督办单”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拟办结日期。凡在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领导批示中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主办)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未明确办理时限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时限。
(二)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主办)部门应提前向校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申请,报请承办(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延期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三)承办(主办)部门申请延期2次仍不能办结或提出终止办结的,报承办(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校办公室视情况报学校主要领导。
(四)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办事项,承办(主办)部门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校办公室反馈。
第十条 督办结果运用
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应作为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对督办过程中发现的不担当不作为现象,校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转交学校监察部门处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督办工作流程图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督办单
编号:督字〔 〕 号 督办日期:
督办事项 | |||
拟办意见 | |||
承办(主办)部门 | 拟办结时间 | ||
协办部门 | |||
办理情况 | (可另附页)
部门负责人: 日期: |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注:1.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本督办单2个工作日内向校办反馈督办事项拟办结时间;
2.承办部门在督办事项办结后填写办理情况(注明办结时间),并将督办单返还校办归档;
3.承办部门在拟办结时间已备案后提出延期或终止项目的,需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催字〔 〕 号
督办事项催办单
:
关于 事项(督字〔 〕 号),该事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并上报办理情况,现已超过办结时限,特此催办。请接此催办通知后迅速督促落实, 日内将办理情况报校办公室。
校办公室
年 月 日
督办事项登记表
督办 单号 | 督办事项 | 督办来源 | 承办部门 | 拟办结 时间 | 延期办结 | 催 办 | 办理情况 | 备注 | ||||||
时间 (第一次) | 时间 (第二次) | 第一次催办 | 第二次催办 | 办结 | 终止 | |||||||||
时间 | 单号 | 时间 | 单号 | 时间 | 办理结果 | 批准时间 | ||||||||
注:办理结果可填有关事项的正式发文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