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术规范(试行)
时间: 2018-09-10 11:22:36      阅读: 987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术规范(试行)

城建院〔201898  2018829印发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依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从事研究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人员和在校学生亦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及规定。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倡导以下学术道德:

(一)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用学术创新服务社会。

(二)尊重学术自由,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的学术声誉。

(三)以德修身,恪守学术规范,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四)发扬科研协作和团队精神。

(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

第五条 在学术研究中遵守以下规范:

(一)学术成果引文与注释规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者说明而非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出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控制自引次数。虽未引用,但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也应通过参考文献或注释方式加以说明。

(二)学术成果署名规范: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质量规范:应当本着科学的精神努力提高学术成果的质量,防止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片面追求数量等不良倾向,避免重复发表学术成果,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发表的,应注明出处或作出说明。

(四)学术著作标识规范:应当根据创新程度在著作的责任者项里客观、合理和正确地对著作分别给予著、编著、编、译、编译等文献标识。

(五)学术研究过程规范:应当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编造虚假科研项目;不得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或者伪造数据材料;不得伪造学术成果。

(六)学术成果发表与发布规范:不得故意在非法刊物上发表学术成果;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学术信息使用规范:不得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岗位和岗级评定、对外交流等活动中使用虚假的学术信息。

(八)学术保密规范:恪守保密规定和约定,不得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如国家、单位、集体或他人的技术、学术秘密)传播给他人。

(九)学术鉴定与学术评价规范:在进行学术鉴定和作出学术评价时,坚持以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为依据,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捏造事实。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在研究成果中伪造注释。

(五)虚假填报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以及其用于反映本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在本人未参加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奖励、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中署名。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

(七)一稿多投或未经注明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八)其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列入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范畴。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