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拨款计算暂行办法
(沪城建院人〔2019〕3号 2019年4月12日印发)
为进一步激发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的办学活力,提升办学绩效,根据《上海城建职业学院2018年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型单位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总额
(一)20%奖励性绩效
Fi=f (J, Gi, Ri, Mi)
=[(J×Gi)/Ri]×Mi
J:上级核定学校本年度人均绩效的20%
Gi:依据某二级学院(部)上年度教学、科研绩效贡献,平均坐班人数,高级职称岗位绩效编制补贴及入选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项目绩效编制补贴测算的名义绩效工作编制
Ri:某二级学院(部)上年度实际为本学院总绩效作出贡献的工作人数,包括在编、人事代理、校内兼课、外聘教师
Mi:某二级学院(部)本年度年头实际在编人数
Gi=G (Hi, Z, Ii, Bi,Ci)
=(Hi/∑Hi)×Z+Ii+Bi+Ci
Hi:按照上年度某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绩效核定的绩效编制数
∑Hi:全校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绩效核定的绩效编制数总和
Z:按照1∶18师生比核算的专任教师数
Ii:某二级学院(部)上年度平均坐班人数(除部门正副职)
Bi:某二级学院(部)上年度高级职称岗位编制补贴数
Ci: 某二级学院(部)上年度入选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项目岗位编制补贴数
Ri=R (Li, Bi, Ni)
= Li+Bi+Ni
Li:某二级学院(部)上年度在岗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总和的平均数
Bi:某二级学院(部)上年度校内兼课人员(除跨学院专任教师)
Ni:某二级学院(部)上年度按照标准教学课时折算的外聘教师数
(二)8%年终考核奖励绩效
Ki=k (P, Qi, Si, X1)
=P×Qi×Si+ X1
P:上级核定学校本年度人均绩效的8%
Qi:按某二级学院本年度年终考核分数及排名确定的奖励系数
Si:某二级学院本年度在编教职工数
X1:按照学校年度重点任务,动态设置单项奖励额度,对完成重点任务的二级学院(部)予以奖励
二、继续教育学院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总额
(一)20%奖励性绩效
Fi =f (J, Mi)
=J×Mi
J:上级核定学校本年度人均绩效的20%
Mi:继续教育学院本年度年头实际在编人数
(二)8%年终考核奖励绩效
Ki=k(P, Si, X2)
=P×Si+X2
P:完成年初培训收入目标,按照上级核定学校本年度人均绩效的8%兑现(综合管理考核合格及以上)
Si:继续教育学院本年度在编教职工数
X2:依据年底完成培训收入目标和利润目标的比例,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如不能完成,则不予兑现
三、教辅单位、城市发展研究中心绩效工资核拨总额
(一)20%奖励性绩效
Fi =f (J, Mi)
=J×Mi
J:上级核定学校本年度人均绩效的20%
Mi:某教辅单位或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本年度年头实际在编人数
(二)8%年终考核奖励绩效
1.教辅单位
Ki=k (P, Qi, Si, X3)
=P×Qi×Si+X3
P:上级核定学校本年度人均绩效的8%
Qi:某教辅单位本年度年终考核奖励系数
Si:某教辅单位本年度在编教职工数
X3: 按照教辅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动态设置单项奖励额度
2.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Ki=k (P, Si, X3)
=P×Si+X3
P:完成年初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任务目标,按照上级核定学校本年度人均绩效的8%兑现(综合管理考核合格及以上)
Si: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本年度在编教职工数
X3: 按照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是否获评优秀期刊、撰写咨询报告获上级领导批示等因素动态设置单项奖励额度
四、职能部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拨款总额
(1)职能部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不予以下拨,由学校统筹发放,按照《职能部门奖励性绩效发放方案》执行。
(2)20%奖励性绩效中的80%平时发放,20%半年考核发放。
(3)8%年终考核奖励绩效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并依据职能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动态设置单项奖励额度。
五、拨款操作流程
(1)教务处每年11月底向人事处提供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编制数;科技处向人事处提供各教学单位科研工作编制数。
(2)财务处随时监控绩效工资发放总量,每年12月5日前向人事处提供全年人员经费中绩效工资执行额度数据。
(3)人事处统筹全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根据以上数据和本年度11月底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情况计算下一年度拨款量、调节量及发放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实施情况。
(4)人事代理人员的绩效参照此办法核拨。
六、有关说明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