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产教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沪城建院〔2018〕141号 2018年12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研融合、校企社合作,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和办学质量提升,规范产教研机构设置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教研机构,是指学校非行政建制的学术团队,是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技术技能积累、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是深化产教研融合、校企社合作的重要纽带。
第三条 产教研机构的主要功能是:立足校企社合作和国际合作,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技术创新、决策咨询等工作,促进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
第四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与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增强“联合做大事”的能力,培育学校发展增长点,促进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的产教研机构。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五条 坚持按需设置原则。以积极和稳妥为方针,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和产教研融合发展的需要,成熟一个设置一个。
第六条 坚持依托设置原则。一般应由我校二级学院(部、中心)(以下统称“二级学院”)发起,并依托二级学院建设,与二级学院业务工作相互促进。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设置的产教研机构,原则上也依托其中一个二级学院建设。
第七条 坚持按规则命名原则。经批准设立的产教研机构,主要由一个二级学院组建的,一般称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研究所(或站)”;跨二级学院组建的,可称为“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协同创新中心(或基地)”。
第三章 设置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产教研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清晰的功能定位。产教研机构应当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能够促进产教研深度融合,且与学校已有教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无功能重合,并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等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有明确清晰的研究方向和领域。
(三)有相应的基础积累。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或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主要成员有承担国家、地方及企业相关项目的研究经历,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
(四)有满足基本条件的研究队伍。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学术研究造诣较深,技能技术精湛,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机构研究人员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
(五)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已具有相应支撑条件,且有分阶段充实完善的方案。其中科研用房方面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资源条件。
(六)有相对明确的预期产出成果。
第九条 产教研机构设置程序
(一)拟设立机构的二级学院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产教研机构申请表”并提交至学校科技处。
(二)学校科技处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
(三)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
产教研机构如与外单位合作设立,书面申请须附合作协议或相关公函、文件。设置原则、条件和程序仍须符合上述要求。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产教研机构,原则上由依托的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建设。二级学院应将产教研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科研工作规划和日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形成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产教研机构应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的管理运作体系。
第十二条 产教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双向自愿原则,在全校范围内聘用人员,或聘用校外、企业兼职人员来组建科研团队。聘用校外人员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校内其他学院人员的,由产教研机构向科技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产教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学术活动开展、合同签订、项目管理、经费使用、资产申购等须依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经批准设立的产教研机构确需刻印公章的,由二级学院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制作、统一下发。公章由二级学院统一保管,应规范使用,并做好使用备案。产教研机构公章只能用于产教研机构内部管理及向学校提出各类申请使用,不得他用。
第十四条 产教研机构不属于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范畴,原则上学校不配备专职编制,不增加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不设行政级别。
产教研机构的科研经费通过申报校级以上项目来获取,应重点申报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级学院可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费、实验设备、办公用房等资源情况,对产教研机构予以支持,机构负责人待遇可比照专业负责人安排,具体支持方式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产教研机构主动要求撤销的,须由机构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送科技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产教研机构合并或调整的,视同新机构设置。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产教研机构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产教研机构须将年度总结报送科技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计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产教研机构的工作成果记入依托的二级学院业绩。人员组成分布在多个二级学院的产教研机构,由产教研机构对工作成果作出学院间的分配界定。
产教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依据《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据有关制度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产教研机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依托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设立的产教研机构,视同学校产教研机构管理。与外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的产教研机构在合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下设学术团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