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标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服务项目、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明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采购是运用市场机制,贯彻政府采购精神,充分发挥集团和规模采购优势的一种采购方式,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必须执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服务项目、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招标工作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以下两种:
委托政府招标采购:凡列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服务与工程项目,须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予以招标采购;
委托专业招标公司招标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服务与工程项目,并且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将委托符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招标资质要求的专业招标公司予以招标采购。
第六条 招标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一)根据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情况,依据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招标采购类型,选择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招标公司,并按照与专业招标公司签定的“招标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负责向专业招标公司递交“委托招标通知书”;
(二)协助校内各相关部门做好与专业招标公司的信息沟通并组织校内各相关部门参加由专业招标公司组织的开标会、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会和评标会等会议;
(三)负责招标文件商务标书的审核和确认工作,并在评标会上协助专业招标公司回答评标专家提出的商务问题;
(四)参加开标会、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会和评标会等会议;
(五)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组织进口设备采购的专家论证,并完成相应审批手续;
(六)根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
(七)负责有关招投标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监督,在投标结束前原则上不参与针对投标单位的考察与调研;
(九)对重大的设备、服务和工程项目,报请学校决定招标工作相关事宜。
(十)在招投标过程中遇有任何干涉招标工作的行为,及时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七条 需求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一)根据设备、服务项目的使用需求和工程项目建设进程,负责起草所需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书(技术标书),需求部门应对标的物的使用需求、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指标负责;组织相应材料,配合招标职能部门开展进口设备采购的专家论证,并根据需要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实施委托招标采购;
(二)负责招标文件技术标书的审核和确认工作。在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会和评标会上协助专业招标公司回答评标专家提出的技术问题;
(三)在专业招标公司的协助下,负责解释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方面问题;
(四)参加开标会、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会和评标会等会议;
(五)根据中标通知书及专家评标意见与中标单位展开合同谈判,确认合同的技术条款,签订合同并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六)对参与投标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与调研。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一)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二)遇有重大项目开标,应作为监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并可参加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会和评标会等其它相关会议;
(三)监督针对投标单位必要的考察与调研活动;
(四)对在招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专业招标公司的职责与权利
(一)总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进程,积极主动与校方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
(二)根据“委托招标通知书”,确认接受委托,并拟定招标方案、招投标工作计划和编制招标文件;
(三)负责招标文件的送审、修改,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最终核定工作;
(四)负责发布招标通告、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发售招标文件等工作,并负责向各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工作;
(五)根据需要,组织标前答疑会和项目现场踏勘;
(六)组织并主持开标会,邀请公证人员及学校相关部门代表参加;
(七)必要时,组织召开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会,就投标文件的疑点予以澄清,并须得到相关投标单位的书面确认;
(八)组织并主持评标会,邀请按规定抽取的相关专业资深专家参加评标会;
(九)负责编制评标报告,并按规定送审;
(十)负责发布中标结果的公示。在公示结束后核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协助校方对投标单位进行必要的调研与考察;
(十二)属于执行国际招标的进口设备,专业招标公司应协助校方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十三)对代理我校的招标项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校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项目的相关信息;
(十四)协助校方做好招投标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招标工作的委托。由需求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的采购需求,公开招标一般应提前50天,非公开招标应提前40天。同时提交经论证后的技术标书,由资产管理处牵头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招标公司,适时向专业招标公司递交“委托招标通知书”(含技术文件)。专业招标公司以书面形式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专业招标公司根据“委托招标通知书”拟定招标方案、招标工作计划和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确认。需求部门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标书予以确认;资产管理处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予以确认。必要时,由专业招标公司邀请校外专家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 招标通告的发布和招标文件的发售。由专业招标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通告。由专业招标公司对各投标公司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后,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收取和开标会议的组织。由专业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取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由专业招标公司组织各投标公司以及学校需求部门、资产管理处参加开标会。2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到场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与澄清。由专业招标公司组织评标专家和学校需求部门、资产管理处参加的评标会,2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到场监督。由专业招标公司负责编制评标报告,并按规定送审,最终评标结论须经校方确认。必要时,由专业招标公司组织召开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会,就投标文件的疑点予以澄清,并须得到相关投标单位的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评标结果的公示和核发中标通知书。由专业招标公司在规定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专业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合同的定立。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专业招标公司签发的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单位,通知需求部门同中标单位根据招投标书的内容进行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定立合同。如属于需要进口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委托专业进出口代理公司,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进口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按其它采购方式实施的,须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有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附属单位依据本规定精神自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