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沪城建院〔2019〕70号 2019年6月12日印发)
为切实推进校园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工作,发挥公共租赁房对学校教职工工作生活的保障作用,稳步推进本校公共租赁房管理规范化、有序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租赁原则
(一)参照上海市政府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期限化、契约化。
(二)方便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按照工作校区就近安排。
第二条 租赁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按照以下情况排序,相同情况下,先按照职称职务排序,后按进校工作年限排序。
(一)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的教职工
(二)上海无房教职工
1.优先考虑外地已婚教职工;
2.再安排本地已婚教职工;
3.未婚外地教职工,仅安排单间。
(三)上海有房教职工
1.优先考虑未婚教职工,仅安排单间;
2.再按居住地距奉贤校区路程确定。
(四)临时入住教职工
第三条 租赁标准
(一)按照上海市政府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以公租房房型确定月租金,以短期临时租住为主的租赁标准按天计算。
(二)依据教委有关政策,对租赁教职工给予一定租金减免,具体减免依据上级核定公租房经费额度执行。
第四条 租赁程序
(一)第一至第三类的租赁对象应如实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公共租赁房申请表”,以无房身份申请人员应提供无房承诺书,已婚人员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二)租赁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处、中心)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后勤保卫处、工会组成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审核小组,对租赁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合格人员情况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租赁申请人申请审核表提交后勤保卫处。
(四)后勤保卫处组织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教职工以抽签方式确定入住房型和楼层,确定具体住房并通知申请教师;申请教师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公共租赁房协议、租住安全承诺书,交纳押金和半年房租后办理入住手续。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如需退租须提前一个月告知。
(五)第四类的租赁对象因工作需要,应提前一天至后勤保卫处办理登记入住,每年年底由后勤保卫处统计租赁天数并计算应缴纳租金额,经承租教职工签字确认后,可由承租教职工把费用交至财务处或委托人事处从收入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租赁期限
(一)第一至第三类租赁对象房屋租赁期限为两年,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租赁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一次为一年,最多延长两次。
(二)第四类租赁对象可依据实际随时租赁,无期限限制。
第六条 公租房的管理
(一)管理权限
1.人事处负责制定学校公租房使用政策,牵头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审核小组对全校申请对象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审核、上会审定、保障对象的公示和年度复核等工作。
2.资产管理处签订整体承租协议。整体承租到期后,依据续签整体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3.后勤保卫处做好公租房租金预算,负责公租房的安排和日常管理。后勤保卫处可委托第三方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后勤保卫处。
4.财务处负责确定预算分类及公租房整体承租支付方式,做好租赁对象的租金收缴等。
5.工会应协同人事处、后勤保卫处做好公租房租赁及管理过程中的教职工利益诉求及矛盾问题的疏导和处理。
(二)租住规定
1.第一至第三类租赁对象入住前每人交纳押金3000元,退房时退还,不计利息。公租房如有设备损坏或遗失,从押金中抵扣。
2.第一至第三类租赁对象的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可直接交至财务处或委托人事处从收入中予以扣除。
3.公租房仅限于租赁协议中明确的租赁人租用,租赁对象不得擅自装修、改建、转租公租房,不得改变原房的面貌和用途,不得在公租房中从事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解除与租赁对象的租赁协议,收回公租房,从其收入中核扣应缴未缴的租金等费用,并追究一切责任,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①租赁人将租用房转借、转租他人或挪作他用;
②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且无正当理由;
③累计6个月以上未在租住的房屋内居住(外出学习等除外);
④采用瞒报实际情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
⑤被学校开除、除名、解除公职,或经学校人事处确认系自动离职或出国逾期未归;
⑥其他违反公租房租赁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退租规定
(一)以无房身份申请公租房的教职工,在购买商品房后,应自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即拿到所购商品房钥匙)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后勤保卫处办理退租手续。
(二)离职或退休人员须在离职或到龄退休当月到后勤保卫处办理退租手续。
(三)租赁期满,逾期未退出公租房的,自应退出之日起,房租按上海市公租房租金标准上限的3倍收取;6个月之后仍未退出的,房租按上海市公租房租金标准上限的5倍收取。
(四)学校如对教师公租房另有安排,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租赁教职工。
第八条 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涉及的公租房主要为由学校整体承租的奉贤区的公租房房源。对于其他区县公租房管理中心提供的公租房,由教职工对照条件自行申请。
(二)专职辅导员仍旧提供免费入住校园内宿舍,如需申请公租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如发生本办法、租赁协议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未涉及的问题,由学校人事处、工会、后勤保卫处和租赁教职工四方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