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纪检员工作管理办法
(沪城建院纪委〔2018〕4号 2018年9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纪检员作用,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员,是指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员。纪检员受校纪委与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纪检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带头落实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署,严格执行学校党委、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二)参加学校纪检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三)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传达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决议,协助所在部门党组织对其党员进行宣传教育,预防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四)列席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协助所在二级学院、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监督职能。
(五)协助学校纪检部门做好有关问题线索的调查。
(六)协助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
(七)协助开展所在二级学院、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情况的调研和意见征询工作;协助本部门做好廉政风险点梳理工作。
(八)密切联系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的师生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九)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与保密规定。
(十)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纪检员工作机制
(一)工作记录机制。纪检员应做好纪检工作日常记录,定期向校纪委汇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汇报。
(二)责任追究机制。纪检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情形,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为纪检员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支持纪检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员的监督。干扰、阻碍纪检员履职或打击报复的,由学校纪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