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2019〕56号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5-14 13:21:38      阅读: 1514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沪城建院〔2019〕56号  20195月14修订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外聘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聘教师为受聘我校、承担相关教学任务的校外人员,包括校外兼课教师和兼职教师。其中,兼职教师特指来自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和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以及对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指导;兼职教师以外的外聘教师为校外兼课教师。

第三条 外聘教师工作坚持“师德为先、统筹协调、严格考核、择优聘任、规范管理”的原则。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有计划地选聘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优秀人才,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外聘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少量退休人员。

第五条 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传授知识、技能的能力,能胜任课程教学或实习、实训指导教学任务。

(三)校外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企业行业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职位);具有特殊技能,为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校外兼课教师如来自高校,应符合校内教师授课条件;其他兼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原则上为65周岁以下。

(五)时间上保证到校履行外聘教师职责。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长期在学校兼职(课)教师或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按照教学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各教学环节(备课、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平时考核、出卷、试卷批阅、成绩登录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承担对学生实习实训期间技能训练的指导、组织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以及专业教研活动等工作。提出课程建设、专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参加各二级学院(部)组织的有关教学活动,服从二级学院(部)的统一管理。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在学期结束前,教务处根据下学期教育教学任务的需要确定外聘教师总量,明确外聘教师工作职责。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确定外聘教师聘用计划。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依据外聘教师聘用计划和聘用条件,通过组织考核、试讲等招聘环节确定拟聘人选。填写“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附件2),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进行外聘教师资质审核。

第十二条 对同意聘用的外聘教师,在学期开学初,学校委托二级学院(部)与外聘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网上填写外聘教师信息,并提交纸质版汇总表及相关材料至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将外聘教师的意识形态管控和师德师风建设统一纳入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外聘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计划的制订,负责每学期末向党委会汇报外聘教师的相关情况。

教务处定期对二级学院(部)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协同各二级学院(部)进行外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监控。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外聘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计划,积极开展外聘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工作。每学年应进行思想政治状况和师德师风评估、分析,动态把控外聘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

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将外聘教师与本校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按照协议或聘用工作任务要求对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计算、审核、统计汇总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报酬和是否续聘的依据。实行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听课制度,每学期每位领导听外聘教师课程不少于2次。

人事处负责外聘教师信息库的建设以及相关业务档案留存。二级学院(部)负责外聘教师信息库的动态管理。

外聘教师中如有外籍人员,国际交流处需参加外聘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学期初,外聘教师上岗任教前,所在二级学院(部)应集中对外聘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培训、指导。跨学院(部)上课的外聘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其中一个学院(部)的培训、指导即可。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教学工作,并接受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一)签订聘用协议后,即确定聘用关系。聘用期满后自行解除聘用关系。若用人单位仍有工作需要,可以重新签约续聘。

(二)在聘期内,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二级学院(部)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经教务处确认,学生反映差、教学效果差;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4.其他情形。

(三)在聘期内,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2.违反政治纪律,公开散布错误言论;

3.有失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影响恶劣;

5.其他情形。

(四)在聘期内,外聘教师因个人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向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核备案。在聘期内,因专业调整和招生等方面的原因需要终止聘用关系的,二级学院(部)应通知外聘教师,并将外聘教师签收“关于终止聘用关系的通知”等资料存档备查。

学校与受聘教师中任何一方要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都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对履行协议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应制定外聘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将外聘教师与本校专任教师一并纳入教育、管理、考核、奖惩,并将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外聘教师本人。

第六章 聘期待遇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实行课时酬金制,按实际授课时数按月发放课酬。如无特殊说明,课时酬金为税前酬金,税费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基本课时费标准如下:

专业技术职务

课时费标准(税前)

初级(含在读博士)

80元/课时

中级

100元/课时

副高

120元/课时

正高

150元/课时

高级工为70元/课时,技师为90元/课时,高级技师为110元/课时。

以上课酬标准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已包含与该课时教学内容相关的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工作量及相关费用,不再发放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不负责向外聘教师所在单位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

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根据其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上报,教务处审核后发放。学校为外聘教师购买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除此之外,学校不再向外聘教师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的外聘教师,经二级学院(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每学期课酬标准可根据相关规定上浮。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未按聘用程序自行聘请的教师,学校不支付课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及使用成效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部)聘请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担任外聘教师。具体聘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按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沪城建院〔2018〕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