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沪城建院财〔2020〕1号 2020年1月10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是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保障着人才培养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学校严格依照市物价局、市教委核准的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建立并完善标准化、公开化的办学收费制度。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育收费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
(一)学费
1.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收费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学费等存入学校发给学生的银行卡,财务处扣费后(学校不收现金)将学生缴费信息反馈给学校学工部。
2.在校注册学生凭缴费收据或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特殊情况除外)。
(二)住宿费
凡确认住宿的学生,按学年交纳住宿费。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住宿费存入学校发给学生的银行卡,财务处扣费后(学校不收现金)将学生缴费信息反馈给学校学工部。
收费项目信息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收费项目 | 类别 | 许可 部门 | 许可证编号或批准号 | 收费标准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费—艺术类专业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上海市 财政 | 沪价行〔2000〕120号 沪教委财〔2000〕27号 | 10000元/学年 |
2 |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上海市 财政 | 沪价行〔2000〕120号 沪教委财〔2000〕27号 | 7500元/学年 |
3 |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上海市 财政 | 沪教委财〔2005〕34号 | 见文件 |
4 | 成人高等教育学费—一般专业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上海市 财政 | 沪价行〔2000〕180号 | 800~1600元/学期 |
5 | 成人高等教育学费—艺术类及特殊专业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上海市 财政 | 沪价行〔2000〕180号 | 1500~2400元/学期 |
6 | 利用企业资金建造的宿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上海市 财政 | 沪价费〔2003〕56号 沪财预〔2003〕93号 | 1200元/学年 |
第四条 学费退费管理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者,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财务处据此办理退费手续,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并退剩余学费、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所有退费在银行卡中结算(学校不发现金)。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管理,按照继续教育学院非学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其他
(一)教育收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收费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及时上缴国库。
(二)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网络、宣传栏等途径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教育收费使用规定票据,服务性收费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
(四)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学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