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0-09-27 13:12:00      阅读: 702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体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20〕14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以及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行为规范准则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应自觉按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范言行,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职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下列情形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列入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传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发生教学事故且被认定为严重及以上级别;未经学校同意,从事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脱离工作岗位,包括教师下企业践习、国内访学等期间擅自出国、境及国外访学逾期不归等情形。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七)在教学、实践、科研活动及校园生活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行为等。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及《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办法》中规定应当认定为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的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十一)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捏造事实或伪造、销毁证据,串供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打击报复或指使他人打击报复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十四)以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举报及线索发现

各二级党组织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报告。举报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举报。

举报件原则上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应注明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写明被举报人违反师德行为的基本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七条 受理

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是教职工师德失范相关问题举报受理部门。

(一)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后,应依据举报内容作分析研判:其中涉及教学事故认定范畴的交由教务处受理;涉及学术不端认定范畴的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科技处)受理;涉及违******纪规定的,交由纪检办公室受理。相关受理部门应把受理认定后的结论及时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报备。

(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材料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正式受理。其中举报如无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与师德失范行为无关的,或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不予受理。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可以受理。不予正式受理的实名举报,应书面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八条 调查

各二级党组织为教职工师德相关问题协助调查单位,对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正式受理的有关师德失范的举报件开展初步调查,调查原则上应当在15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一)各二级党组织应组建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当不少于3人,负责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人员、调查过程、事实经过、调查结论及理由等。师德失范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九条 复查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接到各二级党组织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复查。

(一)涉及非教学事故方面的教学师德失范行为,由教务处牵头复查;涉及学术不端的师德失范行为,由科技处牵头复查;涉及中层干部师德失范的,由组织部牵头复查;涉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牵头复查。

(二)牵头复查部门将初步调查情况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后复查。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形成书面复查处理报告。复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三)复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复查人员、复查过程、复查结论及理由、处理建议等,其中复查结论要列出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轻重,处理建议应依据情节轻重提出拟处理意见。按照处理权限受理相关师德师风举报的部门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报备的报告原则上应包含复查处理报告的要素。

第十条 认定

依据复查部门(受理部门)提供的复查(认定)处理建议,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会同二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师德失范行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师道德评议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教师思政工作委员会。

学校教师思政工作委员会依据被调查行为的性质、情节,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进行认定。

(一)认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多次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情节严重的,应建议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应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主动承认错误、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认定;对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师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的,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认定。

(五)学校教师思政工作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结论应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处理

根据学校最终认定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依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身份,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处理类型中,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民主党派机关或相关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5.处理决定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及时通知责任教师,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指定公告方式公告15天或在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内宣布,视为送达。

(二)所有参与调查和审议的人员与当事人系亲属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四)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结果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会同二级党组织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

(五)对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的陷害他人的举报,除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诬告人处理外,依据诬告产生的法律后果,学校将协助被诬告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六)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解除决定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在学校工作的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和第三方服务人员,因出现师德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事项,学校与其解除使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学校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复核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工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一)复核机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另行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于1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不予受理的,处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复核机构按照有关工作流程所作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学校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

(三)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执行。

第五章 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校党委和行政是全校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党组织、职能教辅部门是管辖学院(部门)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各二级党组织、职能教辅部门负责人是管辖学院(部门)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学院(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党组织(部门)考核的范畴。对各二级党组织、职能教辅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党组织、职能教辅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核减绩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