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建院纪委〔2021〕4号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 2021-10-20 08:34:46      阅读: 510

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沪城建院纪委〔20214  202110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

第三条 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会议,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

第四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决定和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第六条  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研究讨论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按照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的立案审查、审理;决定或取消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条 讨论审议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专项工作部署等重要文件以及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应由纪委会审议和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和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纪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特殊情况或遇重要事项,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纪委会。

第十四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纪委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 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表决事项时,纪委会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出席方可召开。纪委委员不能出席纪委会时,须在会前向纪委书记(会议召集人)请假。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时,有关参会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八条 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前1天提交至纪检办公室,纪检办公室在会前将会议材料送达相关参会人员。

第四章 议题审议

第十九条 纪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不研究临时动议议题。

第二十条 纪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纪委委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等明确意见,纪委书记要末位表态。纪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由主持人决定,纪委会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依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按照公开范围公开。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纪委委员,可以书面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知召集人,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会议主持人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会决策又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授权纪检办公室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纪检办公室负责纪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与会人员,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根据党内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需报经学校党委批准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纪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纪委会决定的事项,执行情况应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纪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