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制度执行监督办法
(沪城建院[2020]51号 2020年6月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校行政制度权威,推动学校行政制度执行到位,促进工作提速、服务提质、效能提升,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执行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制度执行监督范围
(一)上级有关单位制定出台的各类行政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二)学校及学校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各类行政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 制度执行监督主体
(一)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及人员执行学校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对由本部门出台、负责解释的制度在学校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学校监察室是学校制度执行监督专责部门,对学校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职能。
第五条 制度执行监督方式
(一)日常监督。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利用部门例会、工作总结、内部检查等,对本部门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各行政职能部门结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分析、总结制度执行情况。
(二)集中抽查。结合岗位绩效目标考核等,各行政职能部门重点抽查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室(或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集中抽查。
(三)专项检查。对制度执行和执行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监察室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开展专项检查。
(四)年终考核。各部门要把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年终总结重要内容。各行政职能部门综合日常监督、年度检查等结果,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六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责任: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恶意规避的;
2.随意变通、不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制度的;
3.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违反制度的;
4.对发生的损害制度执行行为未及时发现、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5.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限制有关部门依规监督检查制度执行的。
(二)各行政职能部门、监察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责任:
1.对制度执行监督责任制不落实的,未有效开展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制度执行监督中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或监督不力行为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
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以及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与部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相结合。
对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对负有责任的部门的责任追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部门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认定。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主体
对违反制度执行行为应予责任追究的部门或人员,由监察室出具监察建议书,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移交相关部门。违反组织人事规定需予以处理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或提出建议;党员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由监察室(或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分管监察校领导批准,可延长一次,为6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提出的形式、申诉期、受理等,依据人事、组织、纪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