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实施办法
时间: 2018-07-26 20:33:11      阅读: 1018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实施办法

(沪城建院〔2018〕58号  2018518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沪人社专〔2010〕73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招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我校各用人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我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师级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学校新进事业编制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校人事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 学校公开招聘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 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学校宏观管理与用人部门承担队伍建设责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人事处对当年全校的招聘工作负总责,用人学院(部、处、中心)对本学院(部、处、中心)当年的招聘工作具体负责。用人学院(部、处、中心)是本学院(部、处、中心)教职工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调整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水平的重要责任。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其中:

1.教学科研人员除个别体育、艺术类学科以外,一般须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具有企业丰富实践经验(拥有与学校专业领域吻合的自主知识产权且掌握核心技术或企业高层)的技术研发及管理人才、行业技能大师、专业建设紧缺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2.教学辅助、科研辅助、专职辅导员、党政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其他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聘条件由各用人学院(部、处、中心)提出,人事处审核,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其中:

(一)教学科研人员,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学科建设规划、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实际人员状况,确定招聘岗位、数量,设置专业招聘条件。

(二)非教学科研人员,由各学院(部、处、中心)根据人员岗位结构状况和本学院(部、处、中心)实际岗位需求,设置招聘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身体检查、心理测评。

(六)背景调查或考察。

(七)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心理测评、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用人学院(部、处、中心)应在学校核定的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的岗位职数内,结合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队伍规模、结构和需求,向人事处提出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于上一年11月份汇总,当年6月可报一次补充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 用人学院(部、处、中心)招聘计划须经本学院(部、处、中心)党政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校人事处,经学校审定批准后,报市教委核准。

第十二条 用人学院(部、处、中心)招聘计划内容一般包括:

(一)核定各类人员编制数、各类人员实有人数。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应聘条件。

(四)招聘时间、应聘材料和联系方式。

(五)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各用人学院(部、处、中心)招聘计划的管理,每年将留有一定的比例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

第十四条 学校招聘计划经市教委核准后,分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21世纪人才网)和我校人才招聘网页上发布。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招聘对象的层次和需求的迫切性,有针对性地通过在本专业有影响的国内外专业杂志、专业网站和人才招聘会等各种形式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的学科背景应与该岗位的学科方向紧密结合,录用为教师的,还须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外省市调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推荐人推荐的,推荐人应协助人事处审核调查应聘者的个人情况。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二十条 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40%。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列的原则,原则上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长期招聘的岗位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面试考官由5~7人组成,面试考官中应有校外相关专家。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教师岗位的面试主要以试讲为主,以考查应聘者的语言组织能力、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仪表仪态等教育教学基本功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学院(部、处、中心)直接对应聘者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考试或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用人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

第二十四条 科研岗(城市发展中心)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由科技处负责;二级学院(部)教师岗的考试、考核由用人二级学院(部)负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岗、科研岗的应聘人员学术技术能力由第三方评议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给予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笔试、面试、考核等由学工部会同用人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岗工作人员的笔试、面试、考核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学院(部、处、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技师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采取考核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负责考试考核的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应完整保存考试考核过程中的签到表、测评表、分数汇总表、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用人学院(部、处、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或相应考核小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提交招聘过程及拟聘用人员情况报告,随面试考核相关原始材料,一并报人事处审核。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会同用人学院(部、处、中心)对拟聘初步人选组织考察,考察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三十条 应聘者应身心健康。对心理素质的考察,可根据应聘者的表现、经历等进行。

第三十一条 人事处结合背景调查和考察结果,经与拟聘用初步人选沟通确认,安排拟聘用初步人选到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章 聘 用

第三十二条 人事处汇总符合任职条件的拟聘用初步人选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学校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四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之后,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经公开招聘录用为教学岗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两年内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用人学院(部、处、中心)不得无故拒绝经考试或考核、体检和考察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开招聘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凡与学校或聘用二级学院(部、处、中心)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或聘用二级学院(部、处、中心)负责人员的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二级学院(部、处、中心)负责人员和学校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回避。

第三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