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时间: 2017-06-01 16:38:26      阅读: 1523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以非法手段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者,除追偿全部财产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因偷窃、诈骗受过处分,再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或保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不论是否获得财物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四)经公安或保安部门确定为偷窃、诈骗、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宿舍其他同学知情不报或瞒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交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午休、晚休时间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态度不好者加重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必须依时作息。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迟归或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宿舍设施物品,不服从宿管员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和使用洗衣机、电炉、电饭锅、电茶壶、电热杯、电热棒、电烫斗及其它违章电器,违者没收该物品;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严禁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偷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吸烟、留宿异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男女生在校园公共场合不得有破坏大学生形象及影响良好校园生活风尚的行为,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威胁、恐吓或其它手段胁迫异性强行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而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后果如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打架中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策划者、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一律负责受伤者的医疗和护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九)犯有本条并受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酗酒、吸毒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从重处分。

(三)严禁赌博。凡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禁贩毒、吸毒,违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必须补办。未办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不到20分钟者,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一学期累计旷课视数量多少作如下处理:

(一)累计旷课10—19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2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4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5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连续旷课(旷课一天按旷课6课时计)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七)无故缺席班会、学生大会以及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按时间长短作旷课1—2节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一)学生有以下违纪情形之一且经劝阻不改,该门课程本场考试成绩以“0 分”记载,并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或监考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2.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二)学生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该门课程本场考试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考核用纸带出考场外或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2.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在开卷考试考核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4.拒绝、妨碍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有以下作弊情形之一,该门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载,同时取消其第二次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且未关机或未主动存放到监考教师指定地方的。

2.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闭卷考试中,在桌面、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7.考场违纪被监考人员警告两次仍不纠正的。

8.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证据并经核实,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并经核实的。

9.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事实作伪证的。

10.被举报核实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其他学生协助其作弊或隐瞒违纪事实作伪证的。

11.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四)学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者及替人代考者。

2.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3.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4.累计两次作弊行为。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五)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在校外考试中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规定,尚不足造成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权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收看、传播淫秽、黄色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图画对他人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给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应该举止文明,穿戴得体,在校园内外都不得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情,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上课、开会严禁使用手机,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或家长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件、证明、票证、公章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用或者捡到他人饭卡、电话卡消费的,视情节轻重和卡值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他人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未经许可,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书写张贴大、小字报,书写下流文字,画下流图画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举行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及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不服从教育管理,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阻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以上条例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交待问题;

(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有功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拖欠赔款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受三次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纪者;

(八)涉外活动违纪者;

(九)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受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者,在处分期间取消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同时,受处分者若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贷学金。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批准之日起算。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予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减轻处分或将处分决定撤出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提前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及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处分学生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一)学院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处、后保处、教务处以及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委员。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各院(系)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院(系)学生干事、辅导员组成。各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通报批评处分,由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证、审理,做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证、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并由学生处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

(五)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证、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报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学生处收到院(系)有关学生违纪材料后一至两周内做出审核;所有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处均应备案;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院(系)、部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处统一发文,由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班、院(系)和全院公布。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与本条例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