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议事规则
(沪城建院〔2017〕80号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招生工作委员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充分发挥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作用,完善招生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商议决策。
第二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招生办公室主任、图文信息中心主任、各二级学院院长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第四条 讨论和决定本校招生工作的重大、重要事项。
(一)商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二)拟定学校各批次招生章程;
(三)制定发布学校年度招生白皮书;
(四)研究处理招生过程中重大突发事件或疑难事件。
三、议事程序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议题由委员会主任确定,确定议题后应提前两天通知相关人员,有关资料随会议通知一并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时应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时各委员应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在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委员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特别重大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商议后仍须提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七条 对重大紧急突发事件,无法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的,须通过各种方式与委员会成员取得联系,告知事件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若遇到无法与委员会成员取得联系的,由学校分管领导临时决策处理,但事后须尽快向招生委员会成员通报。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组织
第九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招生工作时间节点召开,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集。
第十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必要时可吸收招生工作小组相关成员、相关部门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内容须有专人记录并存档。招生工作委员决策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本议事规则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